owenbuster wrote:
,那妳就告他誣告,嚇...(恕刪)
如果我真的告,理由也絕不會是要嚇誰。事實上,我已經著手在寫訴狀了。雖然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但濫用者小心玩火自焚。茲節錄一則判例供大家參考。
台北地院97年訴字1799號
...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84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事,僅由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判決無罪,即不得謂其無誣告之故意。...
kungmi wrote:
我能了解樓主的心情北...(恕刪)
感謝,這樣的事遇上了當然不好受,但至少是光明磊落的活著。或許很多人仍對台灣的司法沒信心,但我認為每一個人民也都得負一些小小的責任。近來台灣社會普遍有一種風氣,當旁觀者時說的比誰都大聲,但事情臨到自己頭上卻又倒退三步。我不是在炫耀自己多厲害,但從這件事,我從新學到了勇於面對,勇於挑戰不公不義的事是多麼重要。還有,大家要相信,台灣是個講法治的社會,若有人還有懷疑,我想絕大多數都是執行者的問題。如同我提到的那個北部的偵查隊員警,他敢裝肖維的叫我上北部讓他問話,就是以為我不敢說個不字。如果我當時找不到可以說不的規定,也許我就真的去了。面對這樣的人,切記,一切讓法律、規定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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