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那妳就告他誣告,嚇嚇這種沒事找事的人
+1000

這樣這棟樓才有看頭

順便收收毀謗費+精神費+......





不要問~~很可怕!
真是不錯的文章.寫得非常的好, 很有參考價值.
我能了解樓主的心情

北部偵查員貪圖業績亂接案

還好遇到有良心的檢察官及管區

因為這年頭有良心的檢察官真的不多了

走過這一遭

才知道法律保護的是????

希望01的一些砲眾

謹言慎行!!

不過建議樓主

以後若是遇到訴訟

還是要讓家人朋友知道

一個人撐著的心情真的是很難受~~我...還到一審無罪才結束







順便一提

據我當時所知

只要鴿子的案子有送上去給檢X官

不管被告後來判決無罪有罪

他們都有業績或是獎金

也不會因為這樣追回喔

就算是無辜的也不關他們的事喔

所以.........見獵心喜的人很多呢~
kungmi wrote:
我能了解樓主的心情北...(恕刪)


那不接案你會不會說他們吃案
文筆通順太精彩了,又能增長知識,不知道是否還有二部曲啊~
owenbuster wrote:
,那妳就告他誣告,嚇...(恕刪)


如果我真的告,理由也絕不會是要嚇誰。事實上,我已經著手在寫訴狀了。雖然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但濫用者小心玩火自焚。茲節錄一則判例供大家參考。

台北地院97年訴字1799號
...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84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事,僅由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判決無罪,即不得謂其無誣告之故意。...
kungmi wrote:
我能了解樓主的心情北...(恕刪)


感謝,這樣的事遇上了當然不好受,但至少是光明磊落的活著。或許很多人仍對台灣的司法沒信心,但我認為每一個人民也都得負一些小小的責任。近來台灣社會普遍有一種風氣,當旁觀者時說的比誰都大聲,但事情臨到自己頭上卻又倒退三步。我不是在炫耀自己多厲害,但從這件事,我從新學到了勇於面對,勇於挑戰不公不義的事是多麼重要。還有,大家要相信,台灣是個講法治的社會,若有人還有懷疑,我想絕大多數都是執行者的問題。如同我提到的那個北部的偵查隊員警,他敢裝肖維的叫我上北部讓他問話,就是以為我不敢說個不字。如果我當時找不到可以說不的規定,也許我就真的去了。面對這樣的人,切記,一切讓法律、規定來說話。
UNPHARISEE wrote:
如果我真的告,理由也...(恕刪)


勸你不要浪費時間告他誣告,
因告訴人並未捏造事實,
其所述內容你亦承認,
謹此事實與其提告法條構成要件不符故予以不起訴,

還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犯罪地或被告所在地你都要去北部告,
別人吃飽太閒,
你也是嗎?

你們雙方請節制,
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UNPHARISEE wrote:
如同我提到的那個北部的偵查隊員警,他敢裝肖維的叫我上北部讓他問話,就是以為我不敢說個不字。...(恕刪)



網路犯罪司法管轄之問題本就複雜,
你何必責怪刑事偵查員,
警方也僅是依法辦事,
司法管轄之問題應由法院決定,
故你向法院聲請移轉管轄才是正解,
台灣就是有一些吃飽沒事幹之人,
才讓法官有處理不完之案件。
台中小康 wrote:
UNPHARISEE...(恕刪)

恕我直言 板大作的決定 關你啥事 說人家吃飽沒事幹 自已還不是要指導某家公司要如何遣散員工 看你發言 有點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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