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採用的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先不管學說上的一些批評,簡單來說,就是我國目前在刑事訴訟上,朝向由原告(檢察官或自訴人)與被告之間進行攻防,法官擔任裁判的角色,因此證據的提出、調查均應是由當事人,即原、被告自己來進行。法官只就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進行認定,並依合法調查證據的結果評斷,因而得到的心證來認定事實。至於說如果原告方面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即應判決被告無罪,而不是由法官再去做深入的偵查,畢竟如果法官就證據方面的疑點做追查,不論是朝對被告有利或是不利的方面追查,都已經違反法官中立的立場,所以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制度下,呈上的證據有疑點,法官只能決定是否有證據能力,及應得多少的心證,再去追查背後的真相,不是法官該做的。
話說當年...如果是像當年王迎先那樣就好了,找個機會讓他能先畏罪自殺不就得了!...這樣大家應該都不會說閒話了吧!!大家的理論就是....話說王迎先當年也是承認作案.........活該...可惜....要是之後沒抓到李師科就更圓滿了..........大家都好過些...也許這就是台灣人的期望吧!!!不過...當年那些警察好像也都沒事耶......有離開台灣不用關....還有等到減刑好幾次後...才出面的.....一條人命就這麼不值!!!
沒辦法...犯人可能不是這個男的畢竟指紋血液認證都不是他連小女孩也指認不是他這應該和人權團體沒關係而是證據不足以顯示這個男的是兇手而導致證據不足的原因就是一開始警察沒有做好蒐證相關工作至於法官大人我想也是很無奈蒐證不是他蒐的 拷問不是他拷的畢竟這麼多證據都指名不是那個男的做的所以只好無罪釋放如果是誤判那不是讓一個清白的人蒙受莫大的冤屈但是如果真的是那個男做的因為誤判讓他僥倖討過我也希望上天有公理還給小妹妹一個公道
懶懶的蟲 wrote: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採...(恕刪) 我國司法制度非常混亂一.類起訴狀一本主義?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第三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並送交法院。」二.類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改為:「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得」字模稜兩可讓法院有權「裁量」調查或不調查。那個案件沒關公平正義那個案件沒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職權主義跟起訴狀一本主義相互矛盾中華民國能存在99年真是天祐台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