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上次殺人坐牢...這次連坐牢都免了 還無罪 . . .

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採用的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先不管學說上的一些批評,簡單來說,就是我國目前在刑事訴訟上,朝向由原告(檢察官或自訴人)與被告之間進行攻防,法官擔任裁判的角色,因此證據的提出、調查均應是由當事人,即原、被告自己來進行。法官只就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進行認定,並依合法調查證據的結果評斷,因而得到的心證來認定事實。

至於說如果原告方面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即應判決被告無罪,而不是由法官再去做深入的偵查,畢竟如果法官就證據方面的疑點做追查,不論是朝對被告有利或是不利的方面追查,都已經違反法官中立的立場,所以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制度下,呈上的證據有疑點,法官只能決定是否有證據能力,及應得多少的心證,再去追查背後的真相,不是法官該做的。
台灣是沒有法律國家.歡迎大家奸淫擄掠
話說當年...如果是像當年王迎先那樣就好了,找個機會讓他能先畏罪自殺不就得了!...這樣大家應該都不會說閒話了吧!!
大家的理論就是....話說王迎先當年也是承認作案.........活該...

可惜....要是之後沒抓到李師科就更圓滿了..........大家都好過些...也許這就是台灣人的期望吧!!!

不過...當年那些警察好像也都沒事耶......有離開台灣不用關....還有等到減刑好幾次後...才出面的.....一條人命就這麼不值!!!

勿枉勿縱

只是理論

如果做不到?


人權的立場是

寧縱勿枉











沒辦法...
犯人可能不是這個男的
畢竟指紋血液認證都不是他
連小女孩也指認不是他

這應該和人權團體沒關係
而是證據不足以顯示這個男的是兇手
而導致證據不足的原因就是一開始警察沒有做好蒐證相關工作

至於法官大人
我想也是很無奈
蒐證不是他蒐的 拷問不是他拷的
畢竟這麼多證據都指名不是那個男的做的
所以只好無罪釋放

如果是誤判
那不是讓一個清白的人蒙受莫大的冤屈

但是如果真的是那個男做的
因為誤判讓他僥倖討過
我也希望上天有公理
還給小妹妹一個公道

densha wrote:
May her re...(恕刪)



真誠祝福所有入權團體的親友被姦淫擄掠燒殺撞刺死
+1
懶懶的蟲 wrote:
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採...(恕刪)

我國司法制度非常混亂

一.類起訴狀一本主義?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第三項: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並送交法院。」

二.類職權主義?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改為:

「法院為發現真實,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得」字模稜兩可讓

法院有權「裁量」調查或不調查。

那個案件沒關公平正義

那個案件沒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

職權主義跟起訴狀一本主義相互矛盾

中華民國能存在99年

真是天祐台灣阿
連血型都不符了還要法官怎麼判?

辦案的麻煩敬業一點,連這種基本的都搞不定,搞了十幾年結果等於沒抓到施暴者....
法官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接下來就由上帝審判吧.......
如果有上帝的話............
第一線蒐證馬虎,法律又有漏洞,加上法官觀點歧見太大,
便出現很多常常覺得不合情,不合理,但卻合法的判決。

我們那邊一位里長以前也因涉及賄選案被起訴,結果:
"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回家吃豬腳麵線"。
兼善天下的心情故事 http://timshea.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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