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這什麼鳥賠償,八成如果被害家屬接受,就可以跟法官說有和解,減刑........。看到新聞就整個火大,現在看到賠償30萬.....,法官這次理由很好阿,嫌犯毫無悔意,重判下去就對了;最好不要再看到嫌犯頗具悔意這種爛理由,然後輕判。帳號給我,捐,開車撞回去,30萬賠償給他。
大家難到沒看到這新聞還有另一個重點嗎?為何司法這麼輕易就讓這個印度仔交保酒後駕車、煙滅証據、企圖逃亡、不配合調查(來台16年了,國台語都溜還堅持做英文筆錄)居然讓這該死的人15萬交保交保後也沒叫他去警察局晚點名然後搞到人消失了,才來叫!請問如是台灣人,司法敢這樣嗎?我想也要對司法發出怒吼,別看到歪國人就縮了!
傍晚在新聞中看到最新的消息,就是還好那個死印度仔沒有逃出去,有出庭但是依舊毫無悔意,堅持自己沒有錯我覺得這種事情的真正癥結點,還是在於台灣法律與台灣司法的問題上雖然現行的刑法規定,對於這種撞死人的案件,刑度都是輕得誇張,還有待催促修法但是司法人員至少要有一些正義感與同理心,可以在訴訟的程序上,給這種廢渣一點教訓我指是就是要將這種人給收押才對,更何況他本來就有明顯的滅證與逃亡的行為結果檢察官竟然沒去向法院聲請羈押,這真的是令人百思不解我敢說那位死印度仔若被關進看守所,他在裡面的下場一定很慘在裡面就等著被那個那個吧.......,看看還能多囂張??而且若真的收押了他,也可以當做是逼他認罪、以及逼他賠償一筆可觀金額的籌碼與條件也就是法官可以藉此要求他至少要認罪,然後要給被害者家庭一定以上的金錢賠償如果不從,就繼續押在看守所裡,你看那位死印度仔怕不怕??如果用這招,絕對可以重重地給這種人一個教訓,也可以逼他就範結果檢察官竟然連向法院聲請羈押都沒有,還任由他對賠償金額隨意喊價開價,只願賠區區30萬就想草草了事這等同對被害者家人的二度傷害由此可見,台灣司法的墮落與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