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1. 請您先去查清楚...(恕刪)

其實重點是矮的人可不可以勝任警務的工作
若可以, 那麼考生資格真的算是歧視
若不行, 就算是違憲, 人家也可用特殊方法來擋, 不用寫在簡章上
這次我同意台中小康的意見
andy9999 wrote:
就業服務法 也不含蓋 所有行業呀
...(恕刪)


你這個問題就有深度及切入重點,

本件討論中我唯一無法確定的就是,
就業服務法中定義之雇主是否包含警察之雇主警政署,
員工是否包含公務人員,
這點值得討論。

假如公務員非就業服務法適用範圍,
當然警政署不違法,
但警政署並未能舉證證明基層警察工作何以需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從事,
否則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警察工作。
不合理之限制這就涉及歧視,

華航為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工作手冊規定,有安全考量,對於空服員有身高之限制,比警政署限制警察身高更有理由。
但卻被罰。


這就符合我說: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行政傲慢行為。


CHEN.SOLONG wrote:
其實重點是矮的人可不...(恕刪)

以一般民眾的觀感,矮小的人,如何壓制歹徒?? (這應該是最直接也最普遍的觀感)

就像是憲兵的重點單位,為何專挑選身高比較高的?? 或者是海陸、特殊單位為何專挑甲等以上的兵種

155~165公分的人去站慈湖或者是總統府門口............能看嗎?? 有威嚴嗎?? 反而是被笑翻

沒人說的出理由吧,不成文的規定、觀感很多,有些事情並不是用言語能解釋

警察到底適用於就業服務法還是特別法,都已經點出適用特別法

偏偏有人就很鐵齒

台中小康 wrote:
本件討論中我唯一無法確定的就是,
就業服務法中定義之雇主是否包含警察之雇主警政署,
員工是否包含公務人員,
這點值得討論。

那您在文中還那麼斷定警察適用就業服務法,還認定勞委會說錯,還爭論一堆??
ylh1976 wrote:
因為身高不夠高的話,去泡茶的時候,會調不到監視器啊


竹竿+菜刀 (台語) 就好啦~

不過又幹嘛這麼麻煩呢?本來就照不到,幹嘛浪費心力去 "喬" 監視器?~

========= ========= =========
其實這次華航空姐的問題,個人以為真的有問題...

要以幾句話打死,真的就像樓主說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只是各位大大把討論焦點集中在公務員的任用資格,似乎很容易失焦;更別說分身問題了~


整件事情不就是所謂的平等原則

對於法律原則約略有所了解的應該都知道平等原則指的是什麼...

換句話來說...

釋字626針對色盲不得報考警大,乃是針對以後的勤務工作做出的考量;因應實際狀況允許合理的不平等才是平等原則的真意,絕對不是強作表面上的形式平等可以比擬...

是以,忖度華航在空姐身高限制一案所做出的說明,因為實際工作上的需要 --搜尋相關新聞,可以發現有身高172cm空姐都還必須要踮腳伸直雙手才能完成的服務工作,身高未滿160cm要怎麼樣完成,著實費人疑猜-- 而做出該身高限制,相較於626號解釋,應該也可以劃歸於合理的範疇...

只是相互對照之下,有法律限制的公務員有平等原則的適用,沒有法律規定的民間企業卻可以置其事實合理判斷於不顧,真要說的話,『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應該算得上是相當客氣的說法...;不過可能不是那麼適用就是了...


另,同樣在相關新聞中,做出開罰的勞工局表示:因為長榮 & 復興沒有相關條文限制,所以針對有明文限制的華航祭出30萬的罰鍰以為鑑誡...

關於這點,其實個人以為要實際去看那兩家航空公司空服員的平均身高有多少?,而不是單單就表面文字大作文章...

不寫出來,並不代表實際上沒有執行,除非勞工局真的發現該兩家航空公司的空姐沒有身高限制,不然以之為開罰理由,不無爭議...

還是說,只要形式上平等就好,實際上歧視完全沒有關係?如此陽奉陰違恐怕不是大家所樂見 & 正常該有的情況吧...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那您在文中還那麼斷定警察適用就業服務法,還認定勞委會說錯,還爭論一堆??...(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經台北市勞工局承辦官員回覆,認為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
末按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故無法依就業服務法給予處罰。
...(恕刪)



哪一句說到勞工局認為公務員不適用就業服務法。
我只是對此部份說值得討論,
你高興什麼??





台中小康 wrote:
末按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故無法依就業服務法給予處罰

誰知道你在爽啥....警察的隸屬單位是勞工局??

叫你去姑狗一下,警察到底適用什麼法,你又不去查
Shuuta wrote:
竹竿+菜刀 (台語)...(恕刪)



其實我要突顯的就是:
只准政府歧視員工,
不准企業歧視員工,

身高限制就警察工作我並看不出來其合理性,
這就是歧視,
但主管機關勞工局、考選部及警政署公然違反憲法第7條,
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之解釋,
須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已非本人能力所及,
故訴諸民意予以公評。

台中小康 wrote:
其實我要突顯的就是:
只准政府歧視員工,
不准企業歧視員工,...(恕刪)


說歧視有點太過...

但是勞工局這種強求齊頭式平等的作法著實不無可議...

真要講的很難聽就是頭殼到底是裝???...

台中小康 wrote:
身高限制就警察工作我並看不出來其合理性,
這就是歧視,...(恕刪)


其實個人覺得有必要性;除非第一、因應業務上的需求不需要體能條件,好比內勤單位、鑑識單位...等等,要求一名鑑識人員或者是法醫要有虎背熊腰的 "漢草" 似乎不太具有合理性;吊吊法律術語的書包就是不當聯結...

第二、這名身高未滿的準條伯真的是短小精悍、十八般武藝樣樣俱全、徒手搏擊一打十,那或許可以考量破格錄用...

但是以一般人來說,上述兩種情況應該都可以算是特例,所以相當的體能條件要求--最簡單的就是 "漢草" 啦--應該還是必要的...


另,

個人覺得把討論焦點集中在公務員似乎有點失焦...

今天招致非議的應該是勞工局就華航空姐招考身高限制開罰這議題的不合理性,討論的點似乎以集中這件不合理的事情為宜,而不是強要原本合理的例子來比照不合理的辦理...

換句話說,因應實際情況需求允許不合理待遇,這OK;但是要求合理的比照不合理的辦理,這就有點了;更別說這樣要求不啻是認同該勞工局的作法了...

以上,個人淺見...
台中小康 wrote:
要有自己解釋法條之能力,
政府官員說的話不一定都是對

有填答案的能力
但答案不一定是對的
你的答案呢??你解釋法條就是對的??
台中小康 wrote:
[編輯]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編輯]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不會一樣去聲請釋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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