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1. 請您先去查清楚...(恕刪)
其實重點是矮的人可不可以勝任警務的工作
若可以, 那麼考生資格真的算是歧視
若不行, 就算是違憲, 人家也可用特殊方法來擋, 不用寫在簡章上
這次我同意台中小康的意見
ylh1976 wrote:
因為身高不夠高的話,去泡茶的時候,會調不到監視器啊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那您在文中還那麼斷定警察適用就業服務法,還認定勞委會說錯,還爭論一堆??...(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經台北市勞工局承辦官員回覆,認為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
末按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故無法依就業服務法給予處罰。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其實我要突顯的就是:
只准政府歧視員工,
不准企業歧視員工,...(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身高限制就警察工作我並看不出來其合理性,
這就是歧視,...(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要有自己解釋法條之能力,
政府官員說的話不一定都是對
台中小康 wrote:
[編輯]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編輯]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