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是這樣定義的嗎??
大家的觀念好像都是砸錢就可以叫對方滾
我再嫁.娶新的伴侶
難道這樣比較符合大眾的期待嗎?
難怪大家都說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不然以後外遇告背信罪好了哈哈.....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板橋艾力克斯 wrote:
有通姦罪並沒有減少外遇的發生...
確定?

板橋艾力克斯 wrote:
讓通姦除罪化, 但提高贍養費的數目.
而不是現在的,
通姦罪告不成,
告得成也不一定抓去關...
那沒錢付贍養費... 怎麼辦?

通姦罪告不成... 是法律法官問題... 因為事情怎麼一回事... 一清二楚...

騙錢騙色都要擔負刑責...

騙一個愛你的人的錢... 色... 青春... 付出... 傷害她... 關一關也不為過...

婚姻是國家保障的一種制度...

不認同... 不要進入這種制度...

不適應... 想辦法離婚先...

而不是在那制度裡... 享受制度種種好處... 然後再破壞那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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