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yih wrote:我這曲水里里長還不錯,當初有個政府補助所得未達到30萬,里長主動幫小弟2個階段都申請到。
不然你想怎樣!!這是...(恕刪)
131529125David wrote:
好吧,如果這是你們認...(恕刪)
你是有法治觀念且守法的人,我看的出來
所以你也知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吧
很多事情雖守法但不代表道德高尚
很多事情雖不違法,但卻是非常沒公德心 (如好手好腳年輕人不禮讓博愛座)
也有很多法律制定下來,反被人利用來陷害,恐嚇他人謀利之用,反而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精神
法律多好不好?不見得好吧?
這代表太多人沒道德嚴重影響到他人,不得以才制定法律來規範限制行為
如博愛座必需立法來限制使用人,違者處罰,這法立出來我相信會成為世界大笑話
代表這國家的人道德素養已經低到沒自省的能力了
關於該社區違法設置的減速坡,以設置它的用意的確是用意良善,相信非違背當初立此法之精神
也絕對沒有樓主所謂違反刑法第185條規定(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違法要看其犯意,其犯意是要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嗎?
結果是剛好相反,它設置目的是為了防止危害,樓主要以這條來告我相信完全無法成立
但拿來嚇嚇老實人很好用,只是沒道德而以
對這種事情,可要求設置之人以正當程序申請,或協助申請,沒必要以法來壓人
法是用來對付壞人而非用來傷害好人,請記住這一點 (想想之前玻璃娃娃摔死的例子)
如造成以刨除賠錢息事寧人,而對社區有益之事心灰意冷不再關心付出,這只是社區的大不幸而以
里長之事到底是如何也不清楚,因為目前只是單一方陳述
我只有一點看法,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出在互信及互相尊重
雖認為一方有職責有必要提供協助,但也不能有那種得理不饒人甚至拿雞毛當令箭的心態
服務你是應該沒錯,相對的你還是要有感恩的心,這只是很基本的做人處事道理不是嗎
如養育兒女是職責,兒女卻不感激認為是父母應該的,當父母的能不心寒嗎?
現在政府給予的社福越來越完善造福很多弱勢人口,只是有部份所謂社會弱勢人口的作風實在讓人無法苟同
他們覺得拿的理所當然,不合他意動擇就以欺負弱勢強押對方
這也是違背了當初設置之美意
這是心態的問題,社會價值關的問題,不見得社會越進步越富足學歷高就可改善
反而我認為現在是每下愈況,做人處事及道德觀念甚至禮義廉恥還不如以前的農業時代
這是政治人物.媒體及父母的溺愛要付最大的責任
目前台灣的法治精神,是那種只要守法或不違法就好的心態,沒什麼公德心及道德可言
米米與東東 wrote:
你是有法治觀念且守法的人,我看的出來
所以你也知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吧
很多事情雖守法但不代表道德高尚
很多事情雖不違法,但卻是非常沒公德心 (如好手好腳年輕人不禮讓博愛座)
也有很多法律制定下來,反被人利用來陷害,恐嚇他人謀利之用,反而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精神
法律多好不好?不見得好吧?
這代表太多人沒道德嚴重影響到他人,不得以才制定法律來規範限制行為
如博愛座必需立法來限制使用人,違者處罰,這法立出來我相信會成為世界大笑話
代表這國家的人道德素養已經低到沒自省的能力了
關於該社區違法設置的減速坡,以設置它的用意的確是用意良善,相信非違背當初立此法之精神
也絕對沒有樓主所謂違反刑法第185條規定(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違法要看其犯意,其犯意是要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嗎?
結果是剛好相反,它設置目的是為了防止危害,樓主要以這條來告我相信完全無法成立
但拿來嚇嚇老實人很好用,只是沒道德而以
對這種事情,可要求設置之人以正當程序申請,或協助申請,沒必要以法來壓人
法是用來對付壞人而非用來傷害好人,請記住這一點 (想想之前玻璃娃娃摔死的例子)
如造成以刨除賠錢息事寧人,而對社區有益之事心灰意冷不再關心付出,這只是社區的大不幸而以
里長之事到底是如何也不清楚,因為目前只是單一方陳述
我只有一點看法,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出在互信及互相尊重
雖認為一方有職責有必要提供協助,但也不能有那種得理不饒人甚至拿雞毛當令箭的心態
服務你是應該沒錯,相對的你還是要有感恩的心,這只是很基本的做人處事道理不是嗎
如養育兒女是職責,兒女卻不感激認為是父母應該的,當父母的能不心寒嗎?
現在政府給予的社福越來越完善造福很多弱勢人口,只是有部份所謂社會弱勢人口的作風實在讓人無法苟同
他們覺得拿的理所當然,不合他意動擇就以欺負弱勢強押對方
這也是違背了當初設置之美意
這是心態的問題,社會價值關的問題,不見得社會越進步越富足學歷高就可改善
反而我認為現在是每下愈況,做人處事及道德觀念甚至禮義廉恥還不如以前的農業時代
這是政治人物.媒體及父母的溺愛要付最大的責任
目前台灣的法治精神,是那種只要守法或不違法就好的心態,沒什麼公德心及道德可言
所以照您的理論,只要是用意良善,即使造成人員傷亡也無罪囉
如果是這樣,我相信天下會大亂
主動提出反應,對不起,小弟太沒道德了,太多事了,以後只能自認倒楣,萬一受到傷害也算自己活該
看一下資料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所定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不用單據核銷 )
一任四年216萬元的事務費怎麼用,誰來監督呢?(可以拿了錢不辦事嗎)
小弟也沒有要里長幫我求賠償,只要求居中協調,恐龍級的管委會太多了(一言難盡)
總歸一句,今年來選社區主委,反正只要出於善良之意,即使違法造成人損財損也不關我事
趕快叫福星園邸把障礙物弄起來,要多高就弄多高,只要有情有理,法律都不算什麼
夢之藏 wrote:
這個我也常常碰到...(恕刪)
還好您沒事
永福店,福德店,太子店達成!,莊敬店?金陵店等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