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dtt wrote:所以呢?我不可以,名模就可以嗎?..(恕刪) +1模特兒是確確實實受顧者不但是受顧者,而且是比一般上班族還嚴格規範的受顧者一般上班族下班後可以做第二份工作、 PART TIME 工作,但模特兒不行
嘴砲無敵~ wrote:我對"林志玲補睡案"...(恕刪) 果然是"嘴砲無敵"…不過案子越來打的越火熱…稅務我不懂…但是現在是三方各持已見…不知最後判定會如何??如果是名模判敗需補稅,那不就代表其它的人也得補??如果是凱x報稅有問題,那有問題的也不會只有林志玲一人…最後是雷聲大、雨點小??還是雷聲大、雨點也大??
peipj wrote:果然是"嘴砲無敵"…...(恕刪) 根據本人在會計師事務所的經驗稅是補定了啦基本上一般公司是跟經紀公司簽約並不是直接和林志玲簽約所以才會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沒罰鍰是因為單純只是因為對所得歸類的認知不同並不是惡意漏報所得所以才補稅免罰
peipj wrote:但是看起來好像現在藝人好像都不是用薪資所得報稅的… peipj wrote:剛才有看到電視新聞好...(恕刪) 今天早上隋棠也挺林志玲啊!他們重點在於『薪資所得』跟『執行業務所得』的差異吧!他們稱:『他們的所得不是由凱渥所發』表示他們跟凱渥非僱傭關係...所以他們的所得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這種的稅率好像可以課的比較低(因為有一些成本可以扣除,一般薪資所得並沒有)大大首篇剛好說到重點 藝人好像都不是用薪資所得報稅 他們強調,就是非僱傭關係,所以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1.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點就在紅字部分,他的費用...是多少?還有如何認定問題?如果是一般薪資所得的話,這些都不能夠扣除,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就可以把『治裝費』...等等的費用都當成索得的扣除部分..簡單的舉例:如果他跟凱渥是僱傭關係,他收入 100 萬那就是他的薪資所得.....而如果是非僱傭,而為『執行業務所得』...那就可以扣除『必要費用』後,100萬就可以扣 10 萬,那就是課稅所得只有 9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