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補稅案,大家看法如何??

aadtt wrote:
所以呢?我不可以,名模就可以嗎?..(恕刪)

+1

模特兒是確確實實受顧者

不但是受顧者,而且是比一般上班族還嚴格規範的受顧者

一般上班族下班後可以做第二份工作、 PART TIME 工作,但模特兒不行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peipj wrote:
事件發生簡述如下:=...(恕刪)


我對"林志玲補睡案"比較有興趣耶....

嘴砲無敵~ wrote:
我對"林志玲補睡案"...(恕刪)

我肯定『國睡局』查不到"補睡收入"。。。。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嘴砲無敵~ wrote:
我對"林志玲補睡案"...(恕刪)


果然是"嘴砲無敵"…

不過案子越來打的越火熱…

稅務我不懂…

但是現在是三方各持已見…

不知最後判定會如何??

如果是名模判敗需補稅,那不就代表其它的人也得補??

如果是凱x報稅有問題,那有問題的也不會只有林志玲一人…

最後是雷聲大、雨點小??還是雷聲大、雨點也大??
如果林志玲可以算作執行業務所得的話...........

我們簽契約的員工,也可以算是執行業務囉?

....因為公司員工幾乎都是藥師....


gunandrosetw wrote:
如果林志玲可以算作執...(恕刪)


剛才有看到電視新聞

好像是立委要求財政部要修法
可能要轉彎...

只不過不知是不是能夠溯及既往…

小老百姓沒權沒勢的,就真的是該死…

peipj wrote:
果然是"嘴砲無敵"…...(恕刪)


根據本人在會計師事務所的經驗
稅是補定了啦
基本上一般公司是跟經紀公司簽約
並不是直接和林志玲簽約
所以才會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
沒罰鍰是因為單純只是因為對所得歸類的認知不同
並不是惡意漏報所得
所以才補稅免罰
peipj wrote:
但是看起來好像現在藝人好像都不是用薪資所得報稅的…

peipj wrote:
剛才有看到電視新聞好...(恕刪)


今天早上隋棠也挺林志玲啊!

他們重點在於『薪資所得』跟『執行業務所得』的差異吧!

他們稱:『他們的所得不是由凱渥所發』
表示他們跟凱渥非僱傭關係...
所以他們的所得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這種的稅率好像可以課的比較低(因為有一些成本可以扣除,一般薪資所得並沒有)

大大首篇剛好說到重點
藝人好像都不是用薪資所得報稅


他們強調,就是非僱傭關係,所以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1.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重點就在紅字部分,他的費用...是多少?還有如何認定問題?
如果是一般薪資所得的話,這些都不能夠扣除,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就可以把『治裝費』...等等的費用都當成索得的扣除部分..
簡單的舉例:
如果他跟凱渥是僱傭關係,他收入 100 萬那就是他的薪資所得.....
而如果是非僱傭,而為『執行業務所得』...那就可以扣除『必要費用』後,
100萬就可以扣 10 萬,那就是課稅所得只有 90 萬~

哇出運啊 wrote:
既然抓到該繳就繳
好歹是明星
顧一下形象嘛
隨便亮個相賺的都比那些多

一直上訴
對她的印象越來越差了


+1
peipj wrote:
林志玲補稅案,大家看法如何??


志林姐姐好漂亮~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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