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mtvb wrote:如果小弟我是一個在台...(恕刪) 別說那麼多偏離主題的事...依照刑事訴訟法...如果不是有逃亡或是重罪以上...警察是不會去作拘捕的動作這個被利菁告的人是因為收到傳票...但是卻沒依傳票日期出庭...經過第二次未到才被法官裁定拘提這跟言論自由根本沒關係!而你或許要說....為何利菁可以提告?憲法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權...但同時也保障了人民的人格權(名譽)利菁只要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就可以提告...但提告也不代表被告的人一定要被罰一切都是依法官的判決為準...如果法官覺得被告言之有理...被告還能反告利菁誣告!最後...有一點你必須搞清楚!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也同時擁有維護自身人格權的權利當你的言論去侵犯到別人的人格權...別人就有權力對這個侵犯要求司法判決...而誰對誰錯要由司法裁判完才知道如果只是一個沒有出庭的人被拘提就叫做沒言論自由...那我根本覺得你從頭到尾都是在借題發揮罷了!
我不支持我也不反對事件的看法可以從很多角度去看很多人眼光都只停在黑跟白哈騷客雜誌這事件一開始站在道德觀念上~~一面倒向批判該雜誌創辦人連他的辯護律師都認為他失德但是仔細了解他想要闡述的理念 莫怪美國憲法要保帳他的言論自由了=====================不要用單一事件去打死所有支持言論自由的鄉民支持言論自由跟支持被抓走那位大學生2碼子事...
cbmtvb wrote:透露一下小弟為何也不太喜歡她:除了她的太高調太油,更大原因是她沙啞的破聲 (這樣不舒服的破聲能當主持人還很紅真的讓我得長期忍受看好節目其主持人卻破聲的看與不看兩難煎熬),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其可怕的笑聲,真的建議敬業的利菁應該去做聲帶調音整型。(恕刪) 我覺得樓主是不喜歡利菁而同情因為誹謗利菁而被告的人,然後一直在「公眾人物為什麼不能被嘲弄」這點打轉。誹謗跟嘲弄之間是有分別的,就讓法官去判定,但是如果屢傳不到,警察上門也是很自然的事。利菁當然可以告,這是她的權利,她當然或許也可以一笑置之,但是她如果覺得被誹謗了,決定提告,也沒有什麼不該,其實我覺得她這樣做很正當。就算那位網友只是嘲弄,裡面沒有偏見跟歧視利菁的變性身分嗎?對於這樣的「嘲弄」,利菁本來就該跳出來提告,並且也給社會做一個良好的示範:你沒有權利歧視變性人或其他少數性別,你要鬧我,我就可以告你。樓主不喜歡她的破聲,沒人強迫你要看她的節目,轉台就好了。哪天你也要「建議」身材肥胖的同事去抽脂,不漂亮的女同事去整型嗎?
cbmtvb wrote:但小弟還是認為政治人物以外的公眾人物如藝人、媒體人、富豪也應算在內,就因為他們的話語優勢或話語權比一般民眾強太多了...(恕刪) 若不看言論的內容,我絕對支持憲法保障網友的「言論自由權」,並不會因說話的對象而有所差別但誹謗這件事已牽涉到利菁的名譽,那是利菁的名譽不是我的名譽我無立場評論利菁要如何維護他的名譽再說話語權這件事,若網友沒有話語權,怎麼影片會散播到讓利菁和一般人看到?可見網友並不是沒有話語權,更何況網路散播的範圍是世界性的,從這個觀點來看網路的話語權比電視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