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人送去大陸~~皆大歡喜啊!!


cycaway wrote:
講那麼多就送過去大陸...(恕刪)

照您的說法,順序應該是先送回台灣的監獄做個一,二年的刑前教育,然後再引渡到中國去蹲一,二十年..;結果一樣讓人不敢再亂搞,但是順序反了就不對了....
至於有關主權的問題,我相信有不少網友敢出來嗆聲,只是政府不敢而已
我很好奇 他們騙來的 錢呢??

被誰 a走了!!!!!!!!!!!!!!!!!

waa168 wrote:
(恕刪)反對者見獵心喜
心中暗自叫好
又多了一個可以反對的炒作題材


他們才不在乎那些人犯啥錯有沒有做咧

能上電台開記者會幹繳卡時在

剛轉過去看看他們說啥還拿著手機在幹繳咧

反正家屬求歸求民代演規眼

我們只要確認那幾個詐騙集團有坐牢就好啦
來來來,來作一下司法考試的考古題喲!


91年檢察事務官的考題:

試說明下列各種情形,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一、我國人民甲,在美國加州,將英國人A打成輕傷。


擬答:
要判斷是不是我國刑法之效力所及,首先考慮的是屬地主義原則,也就是依刑法第3條、第4條規定,
只要犯罪地(包含行為地及結果地)在我國領域內者,即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如果是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者,則必須符合刑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方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茲就第1小題分析如下:

一、甲在美國加州將A打成輕傷,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首先,甲之犯罪地在美國加州,並非在我國領域內,因此並無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之適用。
其次,甲雖然為我國人民,但依題目並未表明其為公務員,故無刑法第6條公務員在國外犯罪
之管轄權適用。
再者,其所犯者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因此無第7條屬人主義之適用。
甲所犯的傷害罪,亦不是刑法第5條所列舉之罪,故甲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

好,我們把這個考古題換一下:

我國人民甲,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A,可否適用我國刑法?

結果不論是號稱法學博士的總統、在野黨主席、政府高官,全部都會說:有我國刑法適用!
應該引渡回我國!



所以說我國的司法考試難不難?太難了,即使是考古題換一下,也是考倒一堆博士呀!

附錄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條(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五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六條(屬人主義~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佔罪。

第七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jjhuang.tw wrote:
在當地工作當然適用當...(恕刪)


太遠太深的問題我看沒幾個人會想,這種溫水煮青蛙方式一定要到損及大家利益才會討論,不過到時就來不及了.
網路上 GOOGLE 了一下
發現 gufan 大大所說的才應該是正解
http://paochensr.pixnet.net/blog/post/7274665


有沒有報考91年檢查事務官的網友
去要求考試院更正當年的考試分數
搞不好有人就因為這樣而考上了公務員
這幾個人引渡回來
台灣主權就能申張了嗎,簡直是痴人說夢話
反之這幾個人在大陸受審,社會正義反而先得到申張了
真是諷刺
我不知現在大陸法律是否有變動,說一下八年前的出差狀況好了;到東筦出差時被客戶灌白酒差點酒醉,晚上11點半回旅館打開電視順便尿尿,電視報導上星期一對夫妻和其姐姐火車運毒,被查出0.1克安毒,經過一星期審理終結,三人全判死刑今晚凌晨三點即將服刑,我尿道依辦差點"剉賽"!TXD,臺灣人運個50公斤被抓也才判個12年,大陸人真狠。所以這件案子我也贊成送到大陸去判啦~
恭喜發財 wrote:
意思是
當初國內有個印籍英國人在國內撞死孝子的事件
英國應該要將該要求將他遣送回該國受審嗎?
而英國卻沒這麼做是喪失主權嗎?...(恕刪)


你說的例子有2個國家,
現在的例子有3個國家..


如果當初台灣把犯人送到第3個國家..比如美國,日本,中國...
而沒有知會英國.英國就是尚失主權了.

有這麼難懂嗎?
CADER 論壇 http://cader.tw

恭喜發財 wrote:
意思是

當初國內有個印籍英國人在國內撞死孝子的事件

英國應該要將該要求將他遣送回該國受審嗎?

而英國卻沒這麼做是喪失主權嗎?


是英籍印裔不是印籍英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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