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lcn3338 wrote:
當初立法的人腦袋不知...(恕刪)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規定對於性交的定義~

客觀上若只在外陰部摩擦而沒插入
可能是猥褻既遂或是性交未遂(還要看其他要件而定)

不過你說的很像與本案爭議沒什麼關係
之前發回的爭議是:有插入 但有沒有強制(違反意願)?
現在改判的爭議是:被告根本沒機會插入(也沒猥褻)?


佛貝魯男爵 wrote:
對兒童幹這種事......(恕刪)

直接重貼我前幾篇發文:

很多人都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在混淆視聽
這個案例目前判無罪的理由在於(有罪)證據不足
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去性侵女童然後得到無罪判決

不要說是女童
就算是一個正常的成年女性
若只有一己之詞(自述:我被XXX性侵 此外別無其他證據)
告人性侵都不見得會成立
但不能因此反推出"性侵無罪"的結論(偏偏媒體最愛這樣下標題......)

CUBE0125 wrote:
不要說是女童
就算是一個正常的成年女性
若只有一己之詞(自述:我被XXX性侵 此外別無其他證據)
告人性侵都不見得會成立
但不能因此反推出"性侵無罪"的結論(偏偏媒體最愛這樣下標題......))


重點就在女童.

3歳有行為能力?

CUBE0125 wrote:
直接重貼我前幾篇發文...(恕刪)


更慘的是....如何證明該名男子真的沒做?
如何讓普羅社會大眾相信他沒做這個事情.這比較重要吧....
最適合台灣的判決方式就是把犯人送到政論節目開放CALL IN
看大家是要給他死還是活

暗天使 wrote:
我個人看不出來哪裡錯了
就算有錯也是法律條文的問題
跟她本人不知道有什麼關係......
難到越過法律條文流於主觀判決優先有罪就是正確的?


討戰文

hk127413 wrote:
既然沒錯,傳說中的依法行政先生為什麼要撤掉提名?...(恕刪)

為了順應民意, 才能保住選票
但民意不一定是正確的, 所以有很多專業項目與計畫不可能用公投決定

wieter wrote:
最適合台灣的判決方式就是把犯人送到政論節目開放CALL IN
看大家是要給他死還是活

那一定會出現一堆很荒唐的判決, 比恐龍法官在世還糟糕
meridian wrote:
那一定會出現一堆很荒唐的判決, 比恐龍法官在世還糟糕...(恕刪)


而且,就算是真的造成了冤判,也一定不會有人要出來負責,也找不到人來負責,因為是當時的「社會觀感」所造成的 ~~~
sillyfish2050 wrote:
假如有那麼一天,
一個小女孩跨坐在你大腿上蹭玩,
結果被告上法庭,
我相信你會很希望有這麼一個恐龍法官...(恕刪)


+1

法官本應就法依法審判,
加上司法制度高等法院設計為書面審,
身為最高法院審判法官本應依法判決。

看完一審至三審的判決文書,
只能說,
在台灣民粹已影響司法的獨立性。
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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