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n3338 wrote:當初立法的人腦袋不知...(恕刪)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規定對於性交的定義~客觀上若只在外陰部摩擦而沒插入可能是猥褻既遂或是性交未遂(還要看其他要件而定)不過你說的很像與本案爭議沒什麼關係之前發回的爭議是:有插入 但有沒有強制(違反意願)?現在改判的爭議是:被告根本沒機會插入(也沒猥褻)?
佛貝魯男爵 wrote:對兒童幹這種事......(恕刪) 直接重貼我前幾篇發文:很多人都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在混淆視聽這個案例目前判無罪的理由在於(有罪)證據不足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去性侵女童然後得到無罪判決不要說是女童就算是一個正常的成年女性若只有一己之詞(自述:我被XXX性侵 此外別無其他證據)告人性侵都不見得會成立但不能因此反推出"性侵無罪"的結論(偏偏媒體最愛這樣下標題......)
CUBE0125 wrote:不要說是女童就算是一個正常的成年女性若只有一己之詞(自述:我被XXX性侵 此外別無其他證據)告人性侵都不見得會成立但不能因此反推出"性侵無罪"的結論(偏偏媒體最愛這樣下標題......)) 重點就在女童.3歳有行為能力?
meridian wrote:那一定會出現一堆很荒唐的判決, 比恐龍法官在世還糟糕...(恕刪) 而且,就算是真的造成了冤判,也一定不會有人要出來負責,也找不到人來負責,因為是當時的「社會觀感」所造成的 ~~~
sillyfish2050 wrote:假如有那麼一天,一個小女孩跨坐在你大腿上蹭玩,結果被告上法庭,我相信你會很希望有這麼一個恐龍法官...(恕刪) +1法官本應就法依法審判,加上司法制度高等法院設計為書面審,身為最高法院審判法官本應依法判決。看完一審至三審的判決文書,只能說,在台灣民粹已影響司法的獨立性。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