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看了一下被告這位大大的用詞,這種程度的言論就算成立,也是賠個幾百塊吧
您道歉太快了,是被嚇傻了還是怎的,這根本小打小鬧,搞不好根本不成立
要是你心情不爽,其實可以嘗試反告恐嚇,只要您心生畏懼就可以,這是你自由心證
樓主在很多各種不同的討論區常提及小弟之類的
您只要自認樓主言談會讓你驚嚇,就告回去吧,那個比較大條,先多備份樓主在其他篇的發言當佐證
只要能牽涉到樓主自認跟黑社會關係良好,就能引導到你心生畏懼,這邏輯扣的上邊
正常人是不會在討論區說自己有小弟,帶小弟之類的鬼話~一般而言司法單位也比較反感這類人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恐嚇當中不成立要件: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所以你只要舉出,對方動不動炫耀其跟黑社會交情,小弟等,讓你心生不安,就能提告了,有沒有此行為不在此限,反正樓主這種告法也沒啥意義,樓主要是決定浪費你時間在這種小事上,你也把他浪費回去,豈不正好........
我私下認為,這樣告最後都會不成立,只差在誰浪費誰的時間多一點那種爽度而已 XD
kooko5319 wrote:
依據刑法規定妨礙名譽罪章包括以下幾個罪名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看了一下被告這位大大的用詞,這種程度的言論就算成立,也是賠個幾百塊吧
您道歉太快了,是被嚇傻了還是怎的,這根本小打小鬧,搞不好根本不成立
要是你心情不爽,其實可以嘗試反告恐嚇,只要您心生畏懼就可以,這是你自由心證
樓主在很多各種不同的討論區常提及小弟之類的
您只要自認樓主言談會讓你驚嚇,就告回去吧,那個比較大條,先多備份樓主在其他篇的發言當佐證
只要能牽涉到樓主自認跟黑社會關係良好,就能引導到你心生畏懼,這邏輯扣的上邊
正常人是不會在討論區說自己有小弟,帶小弟之類的鬼話~一般而言司法單位也比較反感這類人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恐嚇當中不成立要件: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所以你只要舉出,對方動不動炫耀其跟黑社會交情,小弟等,讓你心生不安,就能提告了,有沒有此行為不在此限,反正樓主這種告法也沒啥意義,樓主要是決定浪費你時間在這種小事上,你也把他浪費回去,豈不正好........
我私下認為,這樣告最後都會不成立,只差在誰浪費誰的時間多一點那種爽度而已 XD
謝謝這位大大的說明,第一時間表示歉意是展現誠意跟應有的禮貌
這是國小老師就有教過的、其他的必要動作、小弟也會一併備妥、也感謝您的善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