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爺爺的悲劇 +王主任的66個受害者+魔手 (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的真實案例)(為什麼白玫瑰法案那麼重要)

我做幾點的說明。
1.這些案例皆是真實案例,而且無法一罪一罰,因為他們犯案時,並沒有這條法律,而且那時也還未有電子監控。所以才會說"無法"可管。
而這些無法可管的,至少有74名,而且沒有任何的監控,沒有任何的治療,沒有任何的措施。
但是白玫瑰法案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2.白玫瑰法案的治療期為3~10年,如果評估結果依舊是高危險群性侵犯,可再持續治療。
3.為何白玫瑰法案不推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因為專家評估,如果性侵犯皆是死期或者無期徒刑,那麼會提高性侵犯在性侵時,直接殺死被害者的機率大增(毀屍滅跡)。
4.關於化學去勢。
白玫瑰法案確實有化學去勢,但是必須在評估性侵犯並不會因去勢後變的更殘暴而可為之。
性侵犯的種類有許多種,化學去勢是屬治療範圍裡的一種,也就是性侵犯是屬性慾高漲之類的才會使用。

sp0609 wrote:
中華民國法律有期徒刑...(恕刪)


莫非是沿用大清律例!!直接死刑好了!
D600 FM2 SB800 35/2 50/1.4 85/1.8 AIS105/2.5 T124 T2470 & 70 300VC 小小黑VR

sp0609 wrote:
我也支持終身監禁,但...(恕刪)


我只是對政府與國家操控這類資訊從來都太不信任而已
倒沒有特地要拿這個當作反對梅根法案的理由
因為美國出過幾件社區攻擊事件
所以我會覺得這樣對社區民眾其實是某種引誘犯罪
而國家要搞倒一個人最省事的方式就是發佈他是性侵犯的消息...

這很可怕

不過,撇開這疑慮不談
要是真的終身監禁辦不到
也許這是唯一出路吧

這是為家長的心情
不是法學理論、人權信仰能夠阻止的

jedijack wrote:
如果這樣想..就太天...(恕刪)


1.102專區並沒有容納到100名那麼多人,就算假設,真有到100名,那麼剩餘的174名該何去何從?還得加上每年放出的20~50名高危險群。

2.公告只是社區監控的其中一環,並不是全部,白玫瑰法案的社區監控包含,電子腳鐐,測謊系統,觀護人措施,定期醫院報到治療。
這也是美國經歷了梅根法案及潔西卡法案後,研究出來的最新可以監控性侵犯的一種鑽石型監控系統。

3.樓主貼的案例,並非專注在公告這件事情上。
易爺爺是屬固著型戀童癖患者,受害者男女皆有,如果他未死於監獄之中,那麼他出獄後定再犯案,而且無法可管。
魔手是受害者成加害者的案例,在台灣每三名性侵就有一名是男童,每三名男童未治療,就有一名會成為下一個加害者。美國遭到性侵的比例高達75%,但是每二名就有一名是男童,其實已經型同崩盤,無法可救,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會快速通過梅根法案及潔西卡法案的真正原因。
但是如果白玫瑰法案未通過,那麼台灣就是下一個美國或者南韓(南韓快速通過化學去勢也是如此)。

4.王主任的案例在於告訴各位,在台灣,這些性侵犯,幾乎是躲藏在補習班,安親班,可能是住附近,可能是老師,可能是內部的行政人員。
如果白玫瑰法案通過,那麼馬上就可以將這些人送去治療或者監控。


冷茶 2011-07-26 12:55 #39 wrote:
不是有兩小無猜條款?


sp0609 2011-07-26 13:57 #46 wrote:
冷茶大已經提供解答了,不過我在做個補充.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增修條文,於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把強姦行為從告訴乃

論修改為公訴罪。不過,為了不讓少年男女偷嚐禁果,因法律的介入,而破壞雙方可能結成姻親
的結局,特別於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增定了「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性交者,除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仍屬於告訴乃論罪。亦即未滿十八歲之男友與女友
為性交者,若女友的年齡未滿十六歲,男友可能遭女友之父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
罪提出告訴;其中,若女友的年齡未滿十四歲,其本刑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十
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男友的年齡同樣未滿十六歲,該女友也可能面
臨同樣的告訴,因為準強制性交罪保護的對像包含未滿十六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

所以如果是兩小無猜兩情相悅發生了性關係,那有很大的機會不會被判刑,況且就算兩家鬧翻導致被雙方被判刑,也還因為未成年而改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規定來處罰,希望這能解答你的疑問.


對上面兩位的回答,我不滿意也不接受.

就像sp0609大大寫的,有很大的機會不會被判刑,那也就是說有機會被判刑.被判刑了,那就叫性侵犯不是嗎?!照sp0609大大的說法,白玫瑰法案內容就是:
sp0609 2011-07-26 09:10 #3 wrote:
1、有性侵前科者不得靠近公園及學校等、兒童所容易聚集的公共區域6百公尺以內。

2、性侵者出獄後將公佈其口卡資料,公佈居住場所,讓一般民眾上網就可以查到其資料,甚至其習慣犯罪手法,不但更可以保障婦女及孩童的安全,或如果當悲劇發生時,能在黃金時間內先篩選出可能的嫌疑累犯,快速地救出受害者。

3、性侵犯出獄後必須配戴24小時GPS追蹤定位的電子腳鐐,而每半年回轄區警局報到,並留下最新照片跟、比對詳細特徵的變更,以及更新基本資料,然後更新在網路上;此外,性侵犯必須接受強制治療,而10年不再犯者,經申請及鑒定後,方可取下電子腳鐐及取消公布資料。


我舉的那個性侵犯有這麼嚴重嗎?

隨便講講 2011-07-26 14:50 #57 wrote:
立法院網站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內容:
案由:本院xxxx委員等24人,針對近五年來出獄的性侵犯共有3192人,97名再犯者,有53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內就再度犯案,其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更高達95%以上;又雲林縣1名國中女生,遭刑滿出獄不久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一事,凸顯國內法令仍有漏洞,無法有效矯治與防杜性侵犯再犯,造成性侵犯服刑期滿出獄後又再性侵殺人。為有效維護婦女與幼童的生活安全,及防杜性侵犯再犯,本席等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性侵犯有再犯危險者加裝電子腳鐐或監控設備,並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得由法官裁定,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以提醒警政、社政及性侵害罪犯居住社區或鄰里居民注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針對所有性侵犯公布....我反對
針對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我贊成


依sp0609大大提供的說法,是要將3192人的資料全部公佈喔!

我完全贊同隨便講講大大的說法
要將所有性侵犯的資料公佈,我反對.
要將性侵累犯或是重犯的資料公佈,我贊成.

funbox 2011-07-26 15:28 #60 wrote:
完整白玫瑰法案內容

此為修正草案的相關連結
主連結:http://163.19.88.1/~karl/WhiteRose/20110415.pdf

http://localhostr.com/download/IZC57Op/20110403--20110405_-1.pd
=================================================================
很抱歉,這個才是白玫瑰法案的內容。
三大訴求是包含在法案裡面。
但是並不是只有這些訴求而已。
另外,關於性侵犯的公佈,是有分等級的,也就是,如果是高危險群性侵累犯,那就必須公告。
但是評估未有再犯之虞者,是不公告的(幾乎為第一次性侵者)
而且,白玫瑰法案如此重要的原因是。
目前有74名高危險群性侵累犯是無法可管的,也就是,這74名性侵犯皆有可能犯下雲林葉小妹妹的案子。
近200名的中高危險群性侵犯是在台灣四處遊走,而除了法務部,沒有人知道這些人在那裡。
白玫瑰不是消極的保護。
而是更積極的將這些人抓回來做治療及監控。
另外,關於性侵案件的審判,法案裡也要求法官及相關單位每半年做一次性侵犯的教育。
並且要求由專業的法官來審判,以減少因不熟悉性侵案處理而自由心證的問題。


真的要請解釋清楚你的訴求是什麼,講的不清楚或不明確,很容易讓人誤解而反對的.

agum0430 wrote:
又不是每個人走在路上都會跟你說他身分證字號
或是你拿著照片每個看...

如果今天有一個 王小弟 犯案被公佈,結果另一個叫 王暁地 的也住在附近
你能保證後者不被誤會嗎?


所以人家不是說 是連同身分証ID一同公佈
自己不去看網頁資料就去誤會 那是使用者問題
陳進興這名字可有名了 不過也不至於造成其他使用者的問題

agum0430 wrote:
有夠力的資訊安全單位自然可以用此方式處理
問題是...台灣有嗎??
台灣能保證他們的警政資料不被入侵修改嗎??


怎樣算有力?美國FBI跟白宮網頁都能被駭了
再則 你又如何知道台灣沒有?
把資料換成另一個人的照片跟人名?
通常這種資料庫會有另一個單獨的系統在運作
公示查詢系統歸公開的系統 不影響真正的罪犯建檔系統
電影真的看太多了......罪犯資料庫不是屬於公開網路能連的
而且這是程式設計問題
設計師可以設計成公示資料凌晨12點或者每2小時由內部網路將資料單向更新
現在的公司登記資料就是採取這種模式

agum0430 wrote:
再者,台灣媒體這種嗜血的態度...

這是配套問題 可藉由立法解決
王水溶屍案或者某狼在獄中考上大學就讀
說真的 台灣媒體都只是蜻蜓點水而已
台灣媒體對公眾人物和警務人員比較嗜血

--------------------
但是 這種要求就卡到政治問題
尤其人權團體絕不可能點頭
某黨當道 會怕觸碰戒嚴問題也怕又給坐對面的抓辮子猛打
坐對面的 本身則有複雜的社運團體組合(像是廢死團體或環境聯盟)


台灣有很重的歷史包袱
正因歷史不能遺忘 經驗必須記取
結果每個政客都想營造重視人權 記取過去經驗的假象
jiunyiu wrote:
對上面兩位的回答,我...(恕刪)


經過專家醫師評估有重度再犯之虞的才會公告口卡,這是在所有治療都無效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而且白玫瑰法案包含治療跟後續追蹤,所以絕對不是只要性侵犯都一律公告口卡,funbox大有解釋得很清楚了,你可以再讀一下,有問題可以再討論.

你舉的未成年小倆口的例子,假設運氣真的差到極點,幾乎到會被隕石打中的地步,其中一方堅持要告,那法官也會斟酌減刑或免刑,而且這種無心而為的罪犯,因為他本來就是正常人,在治療或評估的時候狀況應該都會特別好,再犯率的評估應該會特別低,所以應該不會遇到公告口卡的命運.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增修條文,於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把強姦行為從告訴乃
論修改為公訴罪。不過,為了不讓少年男女偷嚐禁果,因法律的介入,而破壞雙方可能結成姻親
的結局,特別於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增定了「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性交者,除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仍屬於告訴乃論罪。亦即未滿十八歲之男友與女友
為性交者,若女友的年齡未滿十六歲,男友可能遭女友之父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
罪提出告訴;其中,若女友的年齡未滿十四歲,其本刑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十
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男友的年齡同樣未滿十六歲,該女友也可能面
臨同樣的告訴,因為準強制性交罪保護的對像包含未滿十六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

法,固然很重要

但我認為心理治療應與法同進

法式死硬的

但是心理治療卻有可能改變一個人
可以慢慢撫平創傷,雖然很難完全消除,但他的撫平是有效的

問題是

在台灣沒有人重視心理治療

沒有人會想到心理師

誰會認為自己需要看心理師?

再者,心理治療在衛生體系是什麼咖小?也沒油水賺,不向醫師可以用藥或醫療器材賺油水

心理治療是什麼咖小?國人沒有心理相關的認知,政府有沒在推行

台灣?算了吧...
chiang:香腸說不定我比你還多

奶茶一杯不要33杜西 wrote:
法,固然很重要但我認...(恕刪)


1.法案著重的就是心理治療
也就是因為台灣不重視這一塊
所以白玫瑰法案才會如此重要。
如果法案沒有通過
那麼也不會有預算去做性侵犯的治療。

2.另外兩小無猜條款,是因為之前未成年偷嚐禁果的人太多,但是卻被判重刑,所以才有這個條款延申。
但是這是屬於刑法的範圍,並不在白玫瑰法案裡(白玫瑰法案為性侵害防治法修正條文)

3.關於有人提出,照片可於網路上駭進去更換........我只能說......電影看太多了...



南方壽司 wrote:
易爺爺,一個高雄的老...(恕刪)




法案不過的原因是相同訴求的團體太多!每個團體又是屬於不同立委的樁腳與財主。

假設今天白玫瑰的法案過關,企業就會捐錢給白玫瑰而忽視其他團體...


但是你要相關團體統合一起爭取修法是不可能的..原因就像偶像團體為什麼最後都要拆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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