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上路'娼嫖都罰'

雙方談好價錢,你情我願,也不妨礙他人這樣也要管我看這個法跟本就是違憲

Unununium wrote:
當初立法就有說哪些地方不能設
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寺廟、學校附近都不能

性交易真的能除罪化嗎?
真的除罪化的話
那為什麼不能在學校旁邊?
不能在住宅?不能在寺廟?
不能在......
我看那些法官根本不知道社會期望的是甚麼吧
再說~法官的意見不是立法的依據
想要立法
是要當立法委員好嗎?
不是跑去當大法官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性交易真的能除罪化嗎...(恕刪)


並不是說除罪化就毫無忌憚了
除了於法有據之外還有社會觀感

這次所謂除罪化是 在特定專區內除罪化
但是沒有縣市敢設專區 等於沒有除罪化
不能設在住宅區?
上次新聞有報導應召外賣到知名豪宅.

Unununium wrote:
並不是說除罪化就毫無忌憚了

那就是說~
社會觀感對於性交易就是不道德不法
但性權團體只要舉著人權工作權的大旗
大家只好閉嘴~政府也只好閉嘴
專區房價為什麼低
因為大家對於性交易帶來的負面影響會導致居住品質下降
不只台灣~全世界都一樣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竹市第二分局分局長范振煥說,社維法修訂後,各縣市均未設立性交易專區,從事性交易雙方均應受罰

這什麼鳥話?沒設專區就是政府的錯 怎能究責 這跟把馬路通通都畫紅線 然後說"紅線以內停車都要罰"一樣!! 這法律一修訂後變成只是政府漠視人的正常需要 把人的正常需要來當提款機

這樣搞到無處發洩的人上街侵害良家婦女 治安就因此變好了嗎?

這樣以後就事先說好都約一夜情就好了嘛 網路約砲友打砲不用知道對方姓名 法律可沒說不可網路私約砲友打砲吧? 錢? 又沒當場抓到有給錢的場面 錢也沒做記號 警察也奈你沒何況!

gfishsakura wrote:
這樣搞到無處發洩的人上街侵害良家婦女 治安就因此變好了嗎

你搞錯了~
強姦犯跟買春是兩件事
就算開放專區
強姦犯還是會存在
因為強姦犯那是心裡有毛病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那就是說~
社會觀感對於性交易就是不道德不法
但性權團體只要舉著人權工作權的大旗
大家只好閉嘴~政府也只好閉嘴
專區房價為什麼低
因為大家對於性交易帶來的負面影響會導致居住品質下降
不只台灣~全世界都一樣



那麼 改變社會的觀感
跟集中性工作地點 改善人權跟工作品質
哪個比較實際呢?

社會觀感是幾千年累積演變的結果

這是個雞生蛋的邏輯問題

如果大家本來就沒有不良觀感
那本來就不會以法律規範
也就沒有犯罪問題 警察也就不會抓
也不需要躲躲藏藏 也不需要搞到今天來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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