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 October wrote:
所以說,你這下該知道...(恕刪)

二戰結束之後,八重山群島、釣魚台有數年的主權空窗期,這個時候中華民國佔了就是自己的了。
就跟俄國佔了南千島群島一樣。
問題是當時的政府根本沒積極搶奪這些島嶼的主權,導致後來被美國直接接管。
雖然要是佔了可能就沒有今天這種"台日特殊非官方外交關係"。

日本軍國主義復甦還得美國默許,不過就目前來看日本還只是在朝國家正常化邁進而已,根本算不上軍國主義,目前只有中國人會認為那是軍國主義復甦。軍國主義是傾國家之力建設軍工,日本有嗎???

日本跟德國從二戰之後被調教的對美國百依百順,日本能重建自己的軍隊,美國高興都來不及了。
別讓任何人告訴你,你不能做什麼。 即使是我也一樣。 如果你有夢想,你就要去捍衛。 你想要什麼,就要努
我是覺得平常沒事,要揮"八菊旗"也沒人會理你啦....

但是,如果想用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搞保約,不管有沒有搞頭,
你都用中華民國國旗,不然你就別搞了。

丟五星旗真的是很離譜,畫面一出來,要怎麼解釋?搞啥啊!

------------------------------------

剛去友站晃了一下,覺得這個保釣團體好像.....Google研究中...@@~
Red October wrote:
我講的是這句,你人要穿印滿"菊花"的衣服都無所謂.

至於可考證的法條及罰責,參考這個如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簡簡單單來講...

對遠洋船隻而言,懸掛註冊國國旗代表它是"浮動領土",受該"船旗國"保護及約制.

所以,想在海上不被找麻煩,或宣示主權,你就是要掛註冊國國旗.

你要不掛或亂掛?OK的,會發生啥事就看你遇到誰囉...

...(恕刪)

請問是會發生何事?
若船隻在沒有掛國旗,其船旗國就可以不保護或制約了嗎?
且我應該沒有講沒有掛中華民國國旗喔!
若該中華民國國籍船隻在船尾掛一中華民國國旗
然後在船舷等其他處掛外國旗(如日本旗), 那海巡署還要不要保護?

其實我主要想討論的是
1.船籍
2.租賃人國籍
3.租賃關係之影響, VC、TC、BC等方式是否有差異?
4.船上掛其他國(租賃人之國籍)國旗之影響.
5.本國人租賃外國籍船隻搭載本國人進入本國領海登島(本國領土)的行為.
6.外國人租賃本國籍船隻搭載外國人進入該外國人國籍之領海並登島(該外國人屬屬國之領土)的行為.
7.權宜船的問題.

很好玩嗎? wrote:
但是在公海上揮舞國旗造成誤判那也是你家的事。...(恕刪)


會有怎樣的誤判?
台籍船掛日本國旗就會被誤認為是日本船隻嗎??
我個人是主張把蘭嶼的核廢料運送到釣魚台存放的
我也支持
那裡沒居民會抗議
圍觀的路人 wrote:
我個人是主張把蘭嶼的...(恕刪)
開什麼軍艦

吃飽太閒喔

何苦呢

開帆船過去就嚇死人了~



























杜拜帆船

尼斯 wrote:
沒老蔣跟麥帥今天日本...(恕刪)

我沒打算批評他們
時空背景的不同,沒啥好奇怪的.
單純就是討論歷史上的問題而已
我也希望不要有人來搶釣魚台阿
fisheries wrote:
請問是會發生何事?
若船隻在沒有掛國旗,其船旗國就可以不保護或制約了嗎?
且我應該沒有講沒有掛中華民國國旗喔!
若該中華民國國籍船隻在船尾掛一中華民國國旗
然後在船舷等其他處掛外國旗(如日本旗), 那海巡署還要不要保護?

其實我主要想討論的是
1.船籍
2.租賃人國籍
3.租賃關係之影響, VC、TC、BC等方式是否有差異?
4.船上掛其他國(租賃人之國籍)國旗之影響.
5.本國人租賃外國籍船隻搭載本國人進入本國領海登島(本國領土)的行為.
6.外國人租賃本國籍船隻搭載外國人進入該外國人國籍之領海並登島(該外國人屬屬國之領土)的行為.
7.權宜船的問題.(恕刪)




那你也沒講你有沒有掛中華民國國旗,不是嗎?

會發生何事?

聯合國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第22條
一、除干涉行為出於條約授權之情形外,軍艦對公海上相遇之外國商船非有適當理由認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臨該船:   
(一)該船從事海盜行為;或   
(二)該船從事販賣奴隸;或   
(三)該船懸掛外國國旗,或拒不舉示其國旗,而事實上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   
二、遇有前項(一)(二)(三)款所稱之情形,軍艦得對該船之懸旗權利進行查核。為此目的,軍艦得派由軍官指揮之小艇前往嫌疑船舶。
船舶文書經檢驗後,倘仍有嫌疑,軍艦得在船上進一步施行檢查,但須儘量審慎為之。
三、倘嫌疑查無實據,被登臨之船舶並無任何行為足以啟疑,其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你可以不要掛國旗就去公海.

至於在中華民國會發生何事?


船舶法

第六條(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第七條(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

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   
一、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國慶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兩條之相關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期限申請船舶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
三、違反停止航行命令者。



至於船旗國保護不保護或約不約制,是行為行使,跟有沒有掛國旗"無關".

而且在公海上,船隻只能懸掛一面國旗,停泊港內和行駛中不得更換.

問這麼多,你先能從"紅綠燈"出去再說.

至於其他的問題,你當我是知識庫嗎?連營運類型都問?大哥,我們在討論保釣哩!!

但越看到後面的問題,越知道你在想什麼...

連FOC都拿出來問?拿種無限廻圈的事當問題問?真想知道自己去看船舶法/航業法...很多夠你看的.

能問出來就知道你是知道的嘛,是不是?


但是我還是多打幾個字...

FOC在出事需要外交手段保護時,抱歉,船東國籍政府無能為力.

你的問題我不再回,真不懂自己查,因為不但打字貼文很累,還搞的我在加班...




z6570000 wrote:
昨天的新聞海巡署的巡...(恕刪)


反正沒連任壓力,爽就好.
Red October wrote:
那你也沒講你有沒有掛中華民國國旗,不是嗎?

會發生何事?

聯合國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第22條
一、除干涉行為出於條約授權之情形外,軍艦對公海上相遇之外國商船非有適當理由認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臨該船:   
(一)該船從事海盜行為;或   
(二)該船從事販賣奴隸;或   
(三)該船懸掛外國國旗,或拒不舉示其國旗,而事實上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   
二、遇有前項(一)(二)(三)款所稱之情形,軍艦得對該船之懸旗權利進行查核。為此目的,軍艦得派由軍官指揮之小艇前往嫌疑船舶。
船舶文書經檢驗後,倘仍有嫌疑,軍艦得在船上進一步施行檢查,但須儘量審慎為之。
三、倘嫌疑查無實據,被登臨之船舶並無任何行為足以啟疑,其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你可以不要掛國旗就去公海.

...(恕刪)



我是沒有講到有沒有掛中華民國國旗! 所以你無法做出沒有掛的必然性推論.

你舉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第22條針對的商船,
而第一款第(三)項只有與該商船國籍相同的軍艦得以登船查核.
此外,
台灣海巡署及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船隻是屬於國際法上定義的"軍艦"嗎?
海釣船是屬於國際法上定義的"商船"嗎?


Red October wrote:
至於在中華民國會發生何事?

船舶法

第六條(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第七條(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

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   
一、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國慶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兩條之相關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期限申請船舶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
三、違反停止航行命令者。
...(恕刪)


你舉的船舶法
並未規範未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之行為.
且即使是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也有除外規範, 光是第七條第二款的解釋空間就很大了.
這也是為何在日月潭遊艇高掛五星旗,主管單位只能勸導但完全無法裁罰的原因.


Red October wrote:
至於船旗國保護不保護或約不約制,是行為行使,跟有沒有掛國旗"無關".
...(恕刪)

對嘛! 你都講跟掛不掛國旗無關了, 那你前面在講啥?

Red October wrote:
而且在公海上,船隻只能懸掛一面國旗,停泊港內和行駛中不得更換.
...(恕刪)

是這樣嗎? 規範的的法條及規定?

Red October wrote:
問這麼多,你先能從"紅綠燈"出去再說.
...(恕刪)

啥是紅綠燈啊?

Red October wrote:
至於其他的問題,你當我是知識庫嗎?連營運類型都問?大哥,我們在討論保釣哩!!
但越看到後面的問題,越知道你在想什麼...
連FOC都拿出來問?拿種無限廻圈的事當問題問?真想知道自己去看船舶法/航業法...很多夠你看的.
能問出來就知道你是知道的嘛,是不是?

但是我還是多打幾個字...
FOC在出事需要外交手段保護時,抱歉,船東國籍政府無能為力.
你的問題我不再回,真不懂自己查,因為不但打字貼文很累,還搞的我在加班...
...(恕刪)


我最先講的是兩種行為模式的可能結果, 其實你只要依國際法規及慣例來分析這兩種狀況即可!
========
5.本國人租賃外國籍船隻搭載本國人進入本國領海登島(本國領土)的行為.
6.外國人租賃本國籍船隻搭載外國人進入該外國人國籍之領海並登島(該外國人屬屬國之領土)的行為
========
但你硬要挑其中的點來深入探討,但其實又不太適用於解釋,就會變現在這樣.
對了,船舶法/航業法等國內法對於我講的這案例幾無適用性與解釋性可言..

至於你講的"FOC在出事需要外交手段保護時,抱歉,船東國籍政府無能為力."
其實台商之FOC若真需要外交手段保護時, 台灣政府在很多時候通常也是無能為力!(原因眾所週知)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