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各位好心大大幫幫我好嗎..我只是個窮學生ˊˋ.


魚竿遊 wrote:
為何寧願相信網友左講...(恕刪)



小弟懂您的意思,謝謝~
總之很謝謝各位大哥大姐,您們打得我都有看到並看進去,謝謝你們跟我講!很感謝你們真的!一一回覆得等5分>"<
滿20了嗎?
末滿20叫父母出面
記得末滿20不能簽有的没的


没看到中間的21了
G-PLUS wrote:
七天猶豫期是針對無法拆退的產品才產生的名詞,
如APP下載或其他數位下載內容等等,
七天鑑賞期退貨也是要負擔「原狀(含包裝)」退回,
以及運費等其他產生費用,
有誤解的是你自己吧...
兩者的分別我很清楚....

你自己去看法規吧,法規根本沒寫「鑑賞」兩個字,
所以根本沒有鑑賞期這種東西,
消保法也沒針對無法拆退的產品做規範,
只有針對「消費無法親自觀看實物」的狀況下為了保護消費者才訂出的規範,
所以不管是郵購、網路購物或訪問購買只要是符合上述條件都是用這個條款,
相對來說這條款就只是滿足「消費可以親自觀看實物」這個條件而已,法規沒寫的就是沒有,
根本沒你講的針對無法拆退的產品,
鑑賞期本來就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想出來名詞,不知道有造成多少人的誤解,
想不到你也跟他看齊,自己生一條針對無法拆退的產品的規定,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事實上無法拆退的產品早就有對應的措施,
1. 消費者能見到實物的情形下跟一般產品相同,消費者買了除非產品本來就有缺損才能退貨。
2. 訪問購買的話業者可以用試用版軟體或試吃包食物來避開訪問購買的條款。
所以根本沒你提的神奇的規定,
不要再誤導他人了。
不要看到妹 就傻傻的被牽著走........你都多大的人了 一些東西還不能自己判斷嗎........
使用機種Nikon D80、D90、Konica AUTO S2快樂拍照 並持續找尋屬於那種鄉下小
樓主不斷強調是21歲的學生。

都可以投票的年紀了,也是法定的成年人了,

卻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讓我想到其他板有人把下訂又退訂這種事情當成了不起的事情一樣。

誠信,對自己所做的決定負責,在這社會似乎越來越沒意義了。


最後,恭喜樓主解決這麻煩事。

賢仔仔 wrote:
其實我覺得那2個女的很有誠意感覺不像是在騙我當下的感覺以及現在的感覺也是如此


看到這裡就知道 看到正妹精蟲充腦 一下腦子充滿精蟲無法思考然後就被牽著靈魂簽了分期付款單

aquaaqua wrote:
2. 訪問購買的話業者可以用試用版軟體或試吃包食物來避開訪問購買的條款。
所以根本沒你提的神奇的規定,

沒有你想像中的那麼美好啦.....光用試吃試用是避不開法條的.....
不然依照你的想法....之前流行的一套好幾萬元的百科全書或是美語教材....怎可能有人退的成功,....因為業者已經擺出來了呀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aquaaqua wrote:
你自己去看法規吧,法規根本沒寫「鑑賞」兩個字,
所以根本沒有鑑賞期這種東西,
消保法也沒針對無法拆退的產品做規範,
只有針對「消費無法親自觀看實物」的狀況下為了保護消費者才訂出的規範,
所以不管是郵購、網路購物或訪問購買只要是符合上述條件都是用這個條款,
相對來說這條款就只是滿足「消費可以親自觀看實物」這個條件而已,法規沒寫的就是沒有,
根本沒你講的針對無法拆退的產品,
鑑賞期本來就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想出來名詞,不知道有造成多少人的誤解,
想不到你也跟他看齊,自己生一條針對無法拆退的產品的規定,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事實上無法拆退的產品早就有對應的措施,
1. 消費者能見到實物的情形下跟一般產品相同,消費者買了除非產品本來就有缺損才能退貨。
2. 訪問購買的話業者可以用試用版軟體或試吃包食物來避開訪問購買的條款。
所以根本沒你提的神奇的規定,
不要再誤導他人了。


從頭到尾我都沒提過消保法有寫「鑑賞」兩個字,
也沒說過七天鑑賞期是法律規定的,
消保法好像都是你在提的..,
還有我也沒看過消保法有寫「猶豫」這兩個字?
請找出來給我看一下好嗎?

七天猶豫期、七天鑑賞期好像都是民間創造的名詞喔....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孩子...去問問爸媽吧,別不敢說,有時就因為不敢而事情更糟...

若是不行只能去找消保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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