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你誤會了
全部費用=/=訂金全額...
訂金-必要費用(你要說手續費也可以)=剩餘價金=業者要退給你的錢....
這一條只是說..業者退你錢..不用算利息給你.......
如果是必需要全額退還的費用...通常還能加計利息...
(這種法理...我實在沒辦法解釋...書讀的不多...)
第十四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均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在民法或其它旅遊定型化契約......都有類似的條文..
再扣除必要之費用....退還費用....
一般來說..這必要費用是要業者來舉證的...不能隨便喊價..
通常就是扣除規費..行政費用只能算幾百塊....
所以..民宿扣掉15塊的匯款費用...再退費...尚在合理範圍
如果他扣150....那就有討論的空間了....
一般行情是扣100-50.....
當然...自行吸收的業者也不少.....
散步中 wrote :kk6066 wrote:
1.難道 我要去台東住 也要自己先跑一趟台東 給老闆訂金嗎?
如果你住的離台東很遠卻要跑到台東玩,不論去台東玩或是怎樣交付訂金都是你的選擇,不是嗎?
2.所以民宿業者 也是為了節省路程與自己的時間沒有親自交還訂金 所以給銀行轉15塊 請房客自己負擔?
當然阿,要去當地玩是您自己的選擇,要退費也是您的選擇,為什麼業者有義務?
3.我還真的不懂....付訂金就要親自交付....要拿回訂金 業者就沒義務了
同上,要去當地玩是您自己的選擇,要退費也是您的選擇,為什麼業者有義務?您有買過東西是業者有義務幫你送到家的嗎?
4.我還真的不是很懂(恕刪)
不好意思,我澳洲話講的不是很好
...(恕刪)
老實說 我還真不懂你的義務 定義!
多討論無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