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 金奇 wrote:
本人在"新北市一所私...(恕刪)
看了一堆人的言論,就知道為什麼我們的~法治觀念會那麼落後~
難怪選出來的立委,連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相關法律都可以修的那麼爛又辦不了人( 好像離題了
)我來說說我所知道的(有錯請補充)
釋字第382號解釋中有提到,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的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力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學生於用盡效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板主有提到,其機車上學被抓到有可能被退學,那這樣釋字382號就有明確說明及解釋
但是如果真要衝撞校規打行政訴訟,也許可能要有龐大的親友團所支持
不過還是建議,凡事都應先溝通,我想學校不會那麼不近人情,應該都有辦法可以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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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如果你是大學生,依大法官釋字684號
算是補充釋字382號,大略為,既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能應許有權利受侵害者之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這可是某大學學生辛苦爭取來的
想當初教行政法的老師預言,在過幾年,有可能釋字684號的權利,會全面下放到各級學校
想想哪天小學生不滿校規,只要家長允許且夠力,照樣可以打行政訴訟,這樣也頗有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