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送老爸去榮民之家?


driftingisboring wrote:
請妳節制的部分我已在...(恕刪)


好吧 我承認我筆誤 說全部人都不懂是以偏概全的說法~

不過仔細看看全部留言~

大部分人都是自己沒遇到的情況下再批評別人~

言詞之犀利還不在我之下~

看在我們這些飽受煎熬的家庭眼裡 有多不舒服~

相對之下 這些人才該節制吧!

不過.....

就因為我遇過 我還真希望這些人永遠不要發生類似的情況.....

我非我 wrote:
好吧

了解
祝妳今天愉快!!
在台灣,不管是什麼理由,
要把老人家送進療養院都是一件非常困難的決定...
因為光旁人一個"不孝"就會讓人卻步,那是一個無法承受的重擔...
很多人只看到病患家屬為了讓自己能夠"正常生活",而把年邁的雙親送往安養院..
卻從來不知道,為了照顧一個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患者,家屬必須付出多大的代價
也不了解照顧精神病患者在照料上的困難...
一看到有人把自己的親人送安養院,就一味的指責...
很多人因為礙於社會觀感跟人情壓力,勉力維持
到最後被壓垮的是照顧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屬..
這時候...指責這些家屬的人在哪呢??
大家都會覺得把精神病患者關起來或拘束是一件很不人道的事..
但照顧過這些病患的人才能體會,
唯有這麼作才能避免病患去傷害別人,傷害自己...
問題是,這些事情又有誰會去關心跟了解...
至於拿照顧精神病患者跟照顧小孩相比,我只能說,兩者之間的差異真的是天差地遠...
建議下次看到的這樣的報導或文章時,別急著下定論..
因為你不是身在其中的人..
我的常常更新部落格:http://myrmidomphotomusic.blogspot.com/

無心的錯 wrote:
我的想法是 早點送比...(恕刪)


你剛出生的時後 都不累人
無心的錯 wrote:
哪怎麼照顧 其實我不...(恕刪)


不管你與父母親感情如何 你爸最起馬是當兵 有在寄錢回家吧

以前老父親一輩是個什麼樣的大時代 能與現在相提並論

好命的我們不應該用現在的眼光去衡量過去才是

好好想想吧
八卦山那家很優喔

之前有個沒後代的長輩住那邊 那邊老人都很快樂

選舉到了 一堆慰老金蜂擁而至

一年大概兩萬左右

老爸要拿錢給長輩 長輩抽出數萬給我們看


不得已沒選擇的人 可以考慮

有能力還是建議自己照顧

做人的原則沒幾樣

要孝順父母

要照顧家人

對人要有情有義

話說容易 過不了這幾關的大有人在啊 這世界
你對你自己的父母親怎樣
子女都是看在眼裡,甚至以後就有樣學樣
不怕報應的話就送去吧,歡喜做,甘願受
看來樓主無心

跟你介紹一個入住八卦山的捷徑

無後代的長者 可以找里長幫忙

在透過縣議員協助就可以

條件很簡單 你懂得

地獄貓 wrote:
...(恕刪)







建議兩位直接上法院,告贏還會有錢拿


我們剛出爐這個法律,台灣人能認同嗎???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該法在中國大陸引發熱烈討論,因為條文中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贍養寫入。

就在當天上午,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女兒馬某跟丈夫朱男除承擔母親儲某生活經費,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

這起對「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施行後的國內首例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被封為孝順法,也成為大陸網友熱烈討論的話題。(製表資料來源:最傷父母的9句話 9成以上年輕人說過)

原告儲某是77歲高齡的老太,與一雙兒女簽訂協議,寫明她由女兒、女婿負責養老,但多年相處之後,儲某與女兒一家產生矛盾,之後更是賭氣出走,到兒子家居住。

女兒馬某在老太太離家後,並未前往看望。儲老太太越想越生氣,一怒之下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

法庭上,儲某的兒子與女婿爭論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依法判處被告馬女每兩個月至少需至儲某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與元旦這些節日,馬某也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去探視母親。



▲孫越叔叔常說,「打個電話回家吧!」中國大陸的司法則出現「兩個月回家看你母親一次吧!」的特殊判決。(圖/取自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條條文裡面,又著重指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決,正是依據於此。

北塘法院院長袁挺表示,近年來精神贍養案件出現比較明顯的增多趨勢,老年人自我維權的意識也在增強,今後類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許會越來越多。

袁挺也坦承,盡管新法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條文,但對於如何監管執行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此次案件判決,只是一個嘗試,實際效果如何,還需司法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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