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78 wrote:之前有一個朋友A的朋...(恕刪) 不管是不是公務員,我覺得只要公事有盡責辦好,空閒時間沒必要要求那麼多不過就因為是公務員,所以就要被批而已因為有損機關形象,社會大眾觀感不佳,了不起就記個申戒或小過而已但講實在的,公事都做完了,長官也沒交辦事項,那還能怎麼辦?發呆?打瞌睡?上網?…我看不管做什麼都會被批大概就只能打電話聊天了,反正民眾也搞不清楚是在連絡公務還是在聊天至於打電話騷擾你的問題,很簡單啊,直接提出證據投訴就好了嘛
blood0819 wrote:不管是不是公務員,我覺得只要公事有盡責辦好,空閒時間沒必要要求那麼多不過就因為是公務員,所以就要被批而已因為有損機關形象,社會大眾觀感不佳,了不起就記個申戒或小過而已 公務時間不上臉書,很多公家機關都是明文禁制公務員領的畢竟是納稅人的薪水又享有高人一等的福利,就應該遵守更高的標準此外更嚴重的是這位公務員還擅自收集他人個人資料(手機號碼)並且打無聲電話去騷擾這已經是違法行為,更因為違反個資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能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blood0819 wrote:個資的部分應該是可以辦可是無聲電話可能不好處理吧上個月不是才有新聞說無聲電話結果不起訴的 公務員擅取個資打電話騷擾民眾或許法院判決不容易勝訴但內部懲處絕對應該比上班時間偷上臉書嚴重
以上回覆幾點1. F小姐的確有用公家機關的電腦使用臉書之行為 亦有用手機上臉書2. 我之前撥電話到該單位時,是透過總機轉接的,所以只有總機那邊有我的來電顯示我當時跟F小姐通電話時,並沒有說我要檢舉誰,僅詢問FB行為可以嗎?但F小姐未經我同意到一樓總機那邊,請警衛調出我的號碼抄錄後,利用上班時間以私人手機撥電話至我電話 總共七通電話 均為無聲電話其中一通無聲電話長達41秒3. 為什麼上臉書可能會有開除的動作 是因為該F小姐為約聘職 約聘11個月時間所以並非為正式公務人員,所以政風主任才會說最重開除關於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一案,請依下列辦理: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辦理。二、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業獲致以下處理原則:(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按上面條文 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手機亦同)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
tian78 wrote:按上面條文 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手機亦同)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恕刪) 這「不宜」不就跟老師對小朋友說不要隨變亂丟垃圾一樣嗎.....不對!!亂丟垃圾還有罰款,「不宜」連這點都沒有只能說等同「Hi」是個招呼詞!!
千年之夢 wrote:請問本例單純抄下別人...(恕刪) 千年之夢你說:(1)請問本例單純抄下別人且不做任何用途的行為,違反哪一條?(2)難不成電話自己還會先撥一通給樓主問他同不同意給別人抄(3)請把抄電話跟回撥的行為分開看,(4)怕別人知道自己的電話,就不該用來電顯示,樓主的心態是想抓公務員的小辮子又怕惹麻煩上身1. 她未經我的同意怎可以抄錄我的電話,已違反個資法了 且你的回文實有偏頗,她有單純抄下別人電話且不做任何用途的行為嗎?2. 當時F小姐就有問我是否要留下電話及姓名,我當時有拒絕,我說讓我再考慮一下檢舉的事3. 為什麼要把兩種行為拆開來看? 難不成作弊的時候是以抄小抄及偷看小抄的行為分開來看 然後認為兩件事情無所謂?4. 如果我是真的要抓公務員的小辮子又怕惹麻煩上身 就不會去檢舉了
riklin wrote:這「不宜」不就跟老師...(恕刪) 不宜 意思是不當﹑不適宜。就跟颱風天會呼籲 颱風天不宜外出如果你硬要出去 那就自行小心如本件雷同 如果你硬要連相關網站那等被抓到就要懲處不是?如果不宜連懲處都沒有就不會之前該單位亦有懲處相關事件對於不宜與HI是否一樣請參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裡面有對”不宜”有些解釋,並非用於招呼用詞
tian78 wrote:1. 她未經我的同意怎可以抄錄我的電話,已違反個資法了 且你的回文實有偏頗,她有單純抄下別人電話且不做任何用途的行為嗎?)...(恕刪) 在這邊說是沒用的,記得趕快去法院告一下,違反個資法、上班上臉書、外加一條騷擾甚麼的罪搞垮對方比較能達到您的目的...是有甚麼深仇大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