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要結婚,我沒意見,從另一方面來看,因為有了結婚制度反而不能亂搞.

但不贊同什麼其他有的沒的多元、又伴侶的,搞那麼複雜幹什麼?無聊.不想性受到拘束,不結婚就好了唄.既然只同居不想結婚,就是不想受到法律牽絆,那還在乎什麼法律的保障幹嘛.
tommy.pai wrote:
伴侶制度之所以不要求性忠貞的理由在於,不要求雙方一定要有性關係和愛情(因此朋友、鄰居皆可以締約),你不會想跟朋友互有性忠貞的義務吧!既然沒有性關係和愛情自然無須擔負性忠貞的義務,伴侶制度只是讓兩個行為能力人以繼續生活為前提照顧彼此,讓他們在經濟、醫療、福利上享有和已婚配偶同等權利。

其實伴侶制度解套的例子應該像是:一對住很近老年朋友,彼此之間並無性關係和愛情,但是他們可以締結為伴侶(夥伴),在租金上享有補助,或是當其中一個人需要急救時夥伴就可以幫忙做醫療決定,不必等到住很遠的子女來醫院。


我對法案1沒意見

至於法案2的伴侶制度
我個人覺得這一點 往好處想 挺適合我這種單身者的
我有許多朋友都是單身(包括我) 而且看起來有很高的比例一輩子單身
這樣的朋友起碼5-6個 而且都非同性戀
不管我們是怎麼選擇單身的
等我們老了之後 沒伴侶 沒孩子 父母走了 有的也沒兄弟姊妹
勢必會面臨到年老無人顧的問題
話說雖然有存老本 醫藥看護費都夠 但是沒家人在旁
突然出啥事都沒人知道(其實就算結婚有孩子 一般獨居老人也有同樣困擾)
比如說中風失智了 誰來幫我取出我戶頭的錢來幫我叫看護? 誰能幫我簽手術同意書?

曾經有位朋友就提出了 不然年老 父母都送走了之後
乾脆住在一起 互相照顧一下 當然沒有任何愛或性的成分
只是幾個獨居老人互相扶持一下 至少不會死在家沒人知
互相幫忙叫看護 叫救護車也好
這個精神是不是跟這個法案挺像的?

再過幾10年單身 不婚族或是無小孩的 老人生活問題一定會浮上檯面(因為比例相當高了)

不過會延伸出哪些問題 就不是我能了解的 畢竟我只能對我可能用得上的部分出意見

法案3我看不懂是為了甚麼提出的?

即便是屬於個人感情性向的自由

也不代表法律上可以這樣亂搞

錯誤的話題再怎麼炒熱也不會變成對的
Kanyil wrote:
姑且不論對此提案的看...(恕刪)


您好:
您對於法案還蠻了解的,有問題請教您 只關於伴侶制的問題

以下我說的一定會有錯誤,就是希望你能指正。


某男A對B女說:既然我們都以男女朋友同居了,先成為伴侶吧,等妳準備好了,我等妳結婚。

後來A男遇到了C女,便對B女說,我們不愛了,在強求也是枉然,好聚好散吧。然後單一方面終止了伴侶關係。

之後A男再用這樣的方式,一再的更換伴侶。

這其實跟沒有伴侶制之前一樣,賤就是賤!

但是,A男在每一段的伴侶關係時,都可以享有福利與保障吧?

那這樣,不是等於變相鼓勵,花心男的行為嗎?

被這樣單一終止的一方,真的可以好來好去嗎?

愛真的不能強求,但若這樣隨便的愛,還可以享有福利,那為何人們需要必須忠貞才能有福利與保障的婚姻制度?

所以

Q1:伴侶關係中到底有沒有保障與福利?

Q2:如果有福利,那如何不成為有心人的工具?

就是不能了解而有疑問才想要問您
http://tapcpr.wordpress.com/%E4%BC%B4%E4%BE%B6%E7%9B%9F%E8%8D%89%E6%A1%88/%E8%8D%89%E6%A1%88%E7%B0%A1%E4%BB%8B/%E4%BC%B4%E4%BE%B6%E5%A5%91%E7%B4%84/
伴侶權益最後有一句話,真的很好。
"最後,為了避免「夢做完了,還是雙手空空什麼都沒有」的悲劇情節發生,我們建議,伴侶們不妨在關係建立的過程中,就持平考慮將來的各種可能並預作打算,即便哪天有誰先離開了,留下的,或未走的,一樣能夠繼續成長、蛻變成為更好的人。"


但是對於有心人士,或是情熱昏頭的人,或者其中一方並沒有全盤了解,會不會就真的那麼簡單呢?
很多法,到現在還都一直有爭議,而像這樣複雜的法,真的可以讓所有人全盤了解並就持平考慮將來的各種可能並預作打算?

太美好了,真的!





大可不必 wrote:
那我現在可以追妳嗎 ...(恕刪)

我要先問一下我家老爺,看看需不需要長工小王。

同性戀會不會分享另一半我不知道,雙性戀或喜愛雜交者應該不介意。

Kanyil wrote:
法案里哪裡有提到可以組織多人家庭? ...(恕刪)


其實是有的. 在修正草案關於家的部分, 將原本民法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修改為「稱家者, 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 拿掉"親屬"的要件‧一個家的家屬加入或退出,只要登記一下就可以. 也就是家可以任意組成與退出, 只比打籃球報隊麻煩一點‧我看到有報導說這是要把屋頂蓋得更大, 我倒覺得這是把牆壁門窗都拆掉了, 蔡康永先生說"只要是個人,就值得有個家", 我想請問這難道就是我們要的"家"?

再說到伴侶制度, 說是參考其他國家制度, 卻刻意拿掉須共同居住一段時間的條件, 又把男女間的伴侶關係跟非男女間的共同居住的關係混在一起, 只為了正當化不必性忠貞義務, 讓兄弟姊妹叔叔阿姨外甥姪女居然也可成為"伴侶"? 對照伴侶盟先前連署時刻意將三個法案綁在一起,刻意混淆挑起反"多元成家"等於"反同志"的誤解, 居心實在可議


老實說我只想問,伴侶制度到底提供了哪些義務與權利?有人能條列出來嗎?

有些人舉了什麼遺產繼承、醫療等問題...但要達到那些目標,彼此立個契約不就解決了?為何非得還要大動作的新增一個漏洞不可勝數的民法?

倘若伴侶制度只想享受婚姻的權利,卻不想負擔婚姻的義務,我只能說聲髒話。

想成為伴侶就成為伴侶,想斷關係就斷關係...那請問未成年人怎麼辦?假設今天有伴侶A和B,以及他們的小孩。想要的話,A可以一天換一個伴侶,一年換個365個伴侶,但請問跟著A的小孩呢?在這種不穩定的環境下成長會好?你以為一句「就算伴侶關係消滅,B仍要負擔撫養義務」就OK了?你可以接受你爸只會每個月給你錢,然後讓你媽一天換一個男人的童年?對啊,伴侶制度對於伴侶而言真是非常方便,享受權利,又躲在自由之名背後逃避義務,呵呵,至於因為他們自己的方便造成他人的不便,我可沒見到伴侶制度有什麼檢討的意思。

然後有些人喜歡在文中明的暗的強調說「不支持這個法案就是跟不上時代潮流」,呵呵,我可不屑跟上那些人「自己個人的潮流」。

bellechen1221 wrote:
各位板大知道多元成家...(恕刪)


贊成阿!
原本婚姻就不應該用道德或法律約束的!..這才是真自由!

wang3529 wrote:
突然出啥事都沒人知道(其實就算結婚有孩子 一般獨居老人也有同樣困擾)
比如說中風失智了 誰來幫我取出我戶頭的錢來幫我叫看護? 誰能幫我簽手術同意書?...(恕刪)


這是一個問題

但我不認為應透過伴侶制度解決

是否可以透過事先的制約

例如:您提早簽署權利委託給某某人去做xx,yy事(如果您到時無自主能力或其他情況等等)
您搞錯了,
你嚮往的是第三案的家庭制,
不是第二案的伴侶制。
本來家庭就不是以性愛為基礎建立的,
一堆人不知道自己在腦補什麼。

wang3529 wrote:
我對法案1沒意見至於...(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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