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那就特例才多少阿如果多人家屬修法過成家不必要親屬對吧 我發現你在同性婚姻=取消一夫一妻制的邏輯一樣親屬,這個定位也沒改變過親屬跟家屬的定位不同什麼叫做不需要親屬??斷絕血緣關係嗎??還有,這不是特例報扶養時,就有很多人用這個法條去報撫養
目前民法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如果多元成家修法過要改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不用親屬對不對?三五好友 糾團 一男多女 不用婚姻血緣的可成家變家屬對吧目前民法上非親屬的家屬就通則之特例如果修法過不用親屬成家怎麼搞要不要看看前面的阿
我所做的各種假設,是基於"如果法案通過的話"不要以為正常人不可能為了那些事,去跟人家假結婚法案的通過,也會改變我們對"婚姻紀錄"的看法以前認為:他結婚那麼多次,他個人一定很有問題以後會變成:他結婚那麼多次,一定很有錢我們反而會諒解,他假結婚只是為了炒房,或其他理財需求的執行手段。人的價值觀會隨著不同的時空改變,EX.未婚生子不像過去受嚴厲的批判贊同這個法案的立委,他們的初心是真的為了那群有需要的人?還是自己的私心?-------感謝支持我論點的捧朋為了避免過度思考投機取巧的事,影響我的人格發展^^不再更新論述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