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_hsi wrote:啊,這只是代表兩個單位的觀點出現後文壓前文、彼此矛盾而已就算松山機場屬於「軍民合用」機場真的不適用於要塞堡壘地帶法的定義但原文是「臺灣任何一座機場」這其中應該包含軍機場吧?所以是原網友的筆誤嗎?另一個問題是,好像不少人主張軍機場也不屬於要塞堡壘但這個觀點是從何而來啊?頗好奇說~ 國防部公告之要塞保壘地帶 (就是沒有機場)1.澎湖縣:拱北山。2.花蓮市:美崙山。3.台東市:猴子山。4.基隆市:內木山。5.新北市:雷公山。6.新竹縣:坑子口山。7.台北市:台北大直。8.高雄市:大崗山、萬壽山、左營軍港。9.金門縣:太武山、龍蟠山、大膽、二膽、復興嶼、猛虎嶼、獅嶼、東碇島、后嶼、草嶼、北碇、烏坵島。前文壓後文??? 國防部都沒公告過機場屬於要塞堡壘地帶,松指部說是那是誰的問題?? 別說有沒有公告,再怎麼看都是要以空軍戰備訓練處為主阿(修改單位錯誤的部分)
法規名稱:要塞堡壘地帶法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第 1 條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allen_yeh wrote:國防部公告之要塞保壘...(恕刪) 首先,您說的沒錯,國防部沒把「軍機場」列入公告範圍,所以是他們的疏失嗎?所以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和第18條,要以哪個為主呢?針對軍機場的公告是否需要再另行公文公告,或是只要公告在機場外圍即可?另外,您說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的函文,指的是哪一個呢?以及民用機場與軍用機場對於禁止養鴿的法條依據,都是一樣的嗎?軍用機場為何用要塞堡壘地帶法的法條依據來限制養鴿的範圍呢?我覺得政府要依法行政,覺得這個案例是個很好的教材所以純好奇路過參一腳,希望再不商和氣的前提下,切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