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看了你的發文

被告真的不奇怪
真的幫不了你 wrote:
反過來看假如在實際...(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看看原樓主剛剛在該樓...(恕刪)

你在這裡跟他道歉不就沒事了!

冤冤相報何時了??

如果你很閒就繼續玩下去

如果我是你,我寧願去努力找工作

+++++++++++++++++++++++++++++++++++
讓大家看見事情的真相






大家看到沒??

反正持反對意見的就是被黑名單了!

這就是所謂的雅量

我也是醉了!


tsaichan wrote:
小弟閒閒沒事,收到"不起訴處份書"的第二天,
就直接到地檢署遞狀告他"誣告",當然,我知道一定告不成!
因為"誣告罪"要成立的要件很嚴苛,能起訴的可能性很小!.....
但我的目地也是要他跑法院,結果開偵查庭時他還是不敢來!
可是,這時已經"主客易位"了,在我強烈的抗議與要求下,
檢察官果然發布"通緝令"了!大紅的"通緝令"副本還發給我存查!真的是好爽!
更爽的是,第三次開庭時我看到他在地檢署外面,應該是要來開庭的,
我知道法律規定:通緝犯是人人都可以逮捕的!但是我也不會犯傻自己去抓他,
馬上跑去法警室,跟值班法警說有通緝犯在外面,並且附上他的通緝令副本,
兩個法警馬上跟著我去外面逮人,我永遠忘不了當他看到我帶兩個法警來逮他時,
他滿臉驚恐的表情!........這才是真正的解氣啊!.........
當然,"誣告罪"最後還是不起訴的,但是我也解氣了!相信他也不敢再惹我了!........(恕刪)


到這篇真的是不給分對不起自己良心啊

我愛藍光 wrote:
看看原樓主剛剛在該...(恕刪)


你來這討論只要不涉及侮辱他
他能有啥好當證據
既然跟人已經上法院了 就……多檢查幾遍用語再按下確定
如果最後不起訴,證明我沒有錯
那為何我要低頭認錯?
人活著是要有尊嚴的! 好嗎?
濫訴的沒事? 被他告的要跑警局+法院?
捍衛自己名譽也是他網路上說說 原告沒出庭也是既定事實

另外針對妨害名譽罪
政府的修法方向也是除罪化 (去年的報導)
跟我的言論方向符合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44580



01小十字 wrote:
你在這裡跟他道歉不就沒事了!
冤冤相報何時了??
如果你很閒就繼續玩下去
如果我是你,我寧願去努力找工作



cwie8960 wrote:
所以網路上還是要謹言慎行才是...(恕刪)


+1

檢察官百百種,法官也有百百種,
別案告不成,不代表本案也告不成。
刑事案件非同小可,請樓主接下來的用語要謹慎小心。
既然已進入司法程序,又沒有和解打算,
請別再落人把柄,不然庭上更不好看。

請樓主告知最後結果,也不枉大家一番加油打氣。
做任何事情都必須付出代價
興訟也同樣要付出成本才對!

我的個案有結果會跟大家報告
開這樓最重要的目的
其實主要是想表達 網路言論與訴訟的關係
以及分享目前政府相關規範的修法方向
給大家參考

文章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13000320-260102

2017年03月13日 04:10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總統府主導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正如火如荼展開,討論議題空前之多,但與民眾權益攸關的議題仍有遺珠之憾,如普遍存在的濫訴現象該如何防杜?法界人士認為,可仿效德國,無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如妨害名譽、誹謗案等,可轉成自訴要付費或者除罪化。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只要有人提告,檢警都得受理偵辦,不少愛興訟或藉司法恫嚇民眾者,常到檢方遞狀提告、按鈴申告。不滿網路留言、不滿媒體報導就告人誹謗;學生作業合理引用圖片也告違反著作權法;大樓管委會貼催繳管理費通知告違反個資法,反正不爽就提告。

這些挨告案件少者數人,多者逾百人,很多根本不會被起訴,但檢方受理就得偵查,為了解事實經過,檢察官通常都得傳當事人出庭,莫名其妙挨告的民眾收到傳票,在不清楚狀況下甚至食不下嚥、睡不安穩。

為保障告訴人的告訴權和再議權,檢方還不能逕行簽結結案,縱使最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對方若糾纏到底、聲請再議,又得擔心受怕會不會被發回地檢續查,偵查程序重來一遍。

而造成民眾動輒興訟告人的根本,就在現行的告訴制度,是不必負擔成本的免費設計,無端遭濫訴的當事人苦惱;偵查的檢察官更苦。

依法務部統計資料,2012年全國各地檢署新收偵查案共39萬多件,近年逐年增加,到去年已近46萬件。

全國各地檢署目前有檢察官1176人,數據顯示平均每位檢察官去年一年新收390件偵查案,若扣除辦案件數較少的主任檢察官、專責蒞庭公訴和辦理執行案件的檢察官,第一線負責的偵查檢察官,每月辦案件數加上舊有未結,至少百件以上。

法界認為,國內濫訴普遍,已到非改不可地步,解決濫訴,不單改善檢察官工作超量問題,更是讓廣大民眾有免於無端挨告和避免恐懼的自由。

見諸德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明確訴訟成本觀念,許多無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不是由檢察官偵辦,規定須走法院自訴程序;自訴後若被告獲判無罪,法官可裁定命自訴人負擔一定的訴訟費,有效減少濫訴情形,值得我國仿效學習。

(中國時報)
============本樓內文100%更新至首頁==========
buzzbee wrote:
+1檢察官百百種,...(恕刪)
看來你不知道自己錯在哪,祝你好運。
你反告誣告反告民事,結果都不成立

是不是

對方也要反告你誣告再告民事,結果也不成立


互告一輩子就好了??
我想藍光大的意思,應該是下面那些文字
以這個例子而言我蠻同情藍光大的

感覺藍光大不只是被告人
而且是一個被害人

為保障告訴人的告訴權和再議權,檢方還不能逕行簽結結案,縱使最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對方若糾纏到底、聲請再議,又得擔心受怕會不會被發回地檢續查,偵查程序重來一遍。

FemcAT wrote:
你反告誣告反告民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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