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這樣,那好八很多人也發訊跟我說網路上嗎,和氣生財沒有必要為了芝麻小事,而傷了和氣在此我說明,我本人對億華,以及內部女性員工,完完全全沒有刻意蓄意汙辱的心態在此讓各位網友,以及億華內部員工,造成困擾實在是很抱歉特使聲明:我絕非有意蓄意在網路散撥謠言,造個各位不便小弟內心感到羞愧希望不要再以此大作文章
"因為我說要穿的亮麗,對客人對公司都是一種尊重"-------------------------------------------------穿的亮麗真的是對客人的尊重嗎?之前看過好幾篇擁華文,貼出來的照片確實是穿的很"辣"
Finepix~鋼 wrote:從頭到尾沒人指你,自己對號入座我文章中有那一句是直接指著你們億華小姐 Finepix~鋼 wrote:不要再對號入座,不要在自打嘴巴 在億華店長的回覆留言下..如果真的是你回的訊息她們好像沒有對號入座你好像真的也自己承認在講他們了------------------------Finepix的回應-----喔感謝你指教我說出事實沒想到說實話也會被批評至於我說的是不是正確,相信大家都有底
法小金 wrote:在億華店長的回覆留言...(恕刪) 對於這個以及法律成面,說實在的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不是嗎?自於我怕不怕那是一回事,我是為了讓我明後兩天要出去遊玩,心情能好一點至於你想要相關的說詞,我可以提供給你,國軍有兩句名言關於戰爭的,可以去查查最後我不要在為這種議題討論了,根本就是討人罵嗎,話怎樣說都不對我看我潛水好了
搬法律出來,嚇阻作用大於實質作用啦~嚇唬老實人而已。剛好在下班前,收到日本那邊的正式書面,說是要告在大陸的一家台商製造商原因是廠商東西做錯又不認帳,不接受退貨也不賠償,真是又爛、又白目...交涉無果,日方便發了告勸狀&告訴狀,不惜要打國際官司...我真希望能夠打起來,因為這種實務上經驗不多台中日3方對簿公堂但是實際告的機率近乎0%當索賠無門時,施加一點壓力。看看能不能唬住對方,多少撈一點回來才是真正目的。先提告在和解也是一種談判的方法。話說回來,店家動不動就搬法律出來....太認真了...真的可以再慎重一點,因為我相信應該有人就是肚爛這一點法律只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一山還有一山高,希望不會踢到鐵板阿...法律追訴權是6個月,也就是4月出事,要到10月期限才過....現在是7月,此舉恐怕會激起''有心人''的動作阿...因為道歉完全無實質意義,純''象徵''而已於''情''當然是可以原諒,所以當立場互換時,是否也該考慮多一點體諒?只講理不講情的店家,銀貨兩訖,當然一樣可以做生意但久而久之,在重情、且信任店家的消費者眼裡....又會是何想法?另外在網路上常可以看到,消費者PO文訴苦,卻被商家眼線看到,出現''保留法律追訴權''等等外行話,這點也很好笑...有興趣的可以研究研究,是什麼一回事。以上是胡言亂語
真好玩把店員說成這樣子還不算侮辱跟毀謗還不能懲罰這種人那真的不知道什麼才算是侮辱跟毀謗了瞎子都看的出是在說誰在信件中也承認自己說的是事實~~那這樣子自己的爸爸 媽媽 女友 老婆或女兒公然公開被說用兩個奶服務客人,或形容家人像越X妹花錢就可以抓到爽,或是水性楊花,或是好想XX誰的女友都不算侮辱跟毀謗了嗎?還是有人可以寬容的!!!大家就看看就算了嗎?怎麼可能很明確的,這邊文章討論的是億華跟郵局除非是白痴,否則都知道在說誰更何況自己也說自己說的是事實我怎麼看都看的出Finepix是指億華我看了他的形容都很不舒服,很過分人是有尊嚴的,服務業的人也是人,也有尊嚴的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也是有期徒刑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