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70717 wrote:雖然說體認到會各說各話沒有交集,還是忍不住要推一下這幾句。
民主國家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 人不是隨便可以給你碰的, 更不用說讓你在那邊想怎麼摔.
今天警務人員只要依法告發就夠了, " 一 開 始 " 就不需要跟西施在那邊情緒來情緒去,
她飆國罵 防礙公務 就存證,到了法院自然法官去噹,
當警察不要自以為是法官還是檢察官,犯人是不需要跟警察道歉的,
警察你只要做好蒐證的工作就可以了,不要一付自以為正義凜然要淨化社會似的,
部份警察以為自己還活在警總時代???要摔要凹要折幾折高興怎麼來就怎麼來???...(恕刪)
實在是道出了我的心聲,真希望我的組織能力好一點可以表達清楚...
關於柔道,雖然是外行人但也有耳聞,被摔的人如果「不懂得怎麼被摔」,是容易受傷的;
還有"地板",難道柔道練習和比賽都是選在水泥地磨石子地面上進行?
(當然這一段很多人覺得,是情況緊急、有高危險性,故出此下策,也不能說沒有道理)
另一個動作是把全身重量集中在膝蓋,頂住背部,然後把手臂往後折,而且持續一段時間,
這我以外行人看法也覺得是一個高風險的動作(另外再補一句:其心可議)。
以這些高風險的動作,來對付一件,個人看法,可能會不起訴頂多緩起訴的微罪(辱罵),此即"過當"之處。
把人推下階梯跌倒、拖行,那些就更不用說了。
老實說,警察的工作性質,本來就是容易「顧人怨」~
所以取締時受到民眾抱怨給臉色,我還是覺得:並不是什麼新鮮事,雖然你是合法的。
亦即,辱罵警察,不應該,但不可謂之不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對一般大眾而言是如此,更何況是出自一個未成年人,買個東西還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生效的
19 歲年輕氣盛小妹;
期望這樣的人,每一位都能夠非常平心靜氣、世故成熟地受到"糾正",我還是覺得,稍微有點苛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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