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o wrote:美國有不少州已經廢除...(恕刪) 也不是歐美做了什麼就都是好的改變,像廢除死刑我就覺得很無聊,只是政治、宗教和假慈悲之間的角力。大陸那裡是還有摘除器官和冤獄的疑點,所以那裡的死刑還是別拿進來討論了。如果廢除死刑但是以關到死做為替代,那我還可以接受,畢竟直接死了還太便宜那些作奸犯科的人。
inoue555 wrote:如果廢除死刑但是以關到死做為替代,那我還可以接受,畢竟直接死了還太便宜那些作奸犯科的人。 +1在美國有廢除死刑的州是用終身監禁關到死來代替的而日本是要刑犯自己在牢裡不停的工作來賺自己坐牢所需的花費並不是花納稅人的錢來養他們
法務部沒有判決死刑的權利因為那不是他的權限範圍,12年加上本國的獄政品質,實在讓人不知道是在懲罰加害人還是被害人,小弟個人愚見認為有再加重罰則的空間,且儘可能以加害人透過勞作的方式來擬補受害人一生的損失這樣更為有意義,但本案最令人遺憾的是小朋友已經無法得到任何的補償了,這是最令人感到難過的地方.本國的刑法在立法時就是以應報刑為主,教育刑為輔,論罪科刑,人本團體太偏重教育刑的部份反而使法律的方向失衡,受害者的人權理所當然的凌駕於加害者之上,如果不是這樣,法律絲毫沒有存在的必要,只能算是很會考試的部份人的工作,或者連工作都稱不上是,工商社會所有的 立法 理論 機構都是為了有效解決社會問題而存在的,如果不能有效解決社會問題,那沒有存在的必要,死刑小弟不感妄加評論,但12年的徒刑確實太輕,小朋友受的痛苦醫生已經做了評估,一般受重傷害的成年受害者不一定達到如此程度的痛苦,加上小朋友初來乍到世間,觸覺 嗅覺 味覺 聽覺等各方面的感覺對各方面的刺激會比成年人感覺更為敏銳,小朋友的痛苦比起醫生的形容可能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若是12年著實在太輕,法律"不等於公平正義",充其量只"近似於"公平正義 .兒童家暴層出不窮,是否人人都有為人父母應有的健全身心的資格和能力,這似乎才是問題的真正源頭.單從法律面無法避免孩子遭受家暴的不幸,也無法保證給孩子快樂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