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新聞內容節錄總統自1...(恕刪) 你說的法條構成要件與法效果都不算離譜但最重要的本案事實呢?新聞使用的"破解"方式所指為何?本案事實涵攝後是否有構成要件之該當?本案被破壞的法益為何?本案被害之客體為何?光憑"破解"兩字就拿來涵攝事實是哪一國的實務派見解?原來事實是.....台中小康 wrote:真的嘛?新聞沒看到...(恕刪) 檢察官當然可以推定該事件可能構成犯罪事件而有加以訴追之必要但是連事實都不先搞清楚就咨意發動刑法上的訴追正義是這樣搞出來的嗎
hibitat wrote:你說的法條構成要件與...(恕刪) 一個總統府未公開發布之影像檔,被網友流傳,請問是否有此妨害公務電腦使用罪之嫌疑?(我個人認為上述事實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甚至是盜取密碼或突破防火牆盜取檔案之嫌,網友流傳之方式,我個人認為不可能拿到此影像檔,且本法只要入侵即觸法,所以我認為涉嫌重大)檢察官不該主動介入調查嗎?找到人後不就可知其方式,其方式是否觸法?不就水落石出嗎。
台中小康 wrote:一個總統府未公開發布之影像檔,被網友流傳,請問是否有此妨害公務電腦使用罪之嫌疑?(我個人認為上述事實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甚至是盜取密碼或突破防火牆盜取檔案之嫌,網友流傳之方式,我個人認為不可能拿到此影像檔,且本法只要入侵即觸法,所以我認為涉嫌重大)檢察官不該主動介入調查嗎?找到人後不就可知其方式,其方式是否觸法?不就水落石出嗎。 在檢方對嫌疑人實施訴追之前是否可以先就總統府網站對該資料是否設有防護措施一事調查釐清事實?又被公佈之該資料內容是否已被核定為機密並該當刑法第132條規定之國防事務以外之機密?若總統府公布之資料保存方式與新聞事件所述"被破解"之事實相符且並未涉及刑法132條之內容者一樣是水落石出阿檢察官是否還是有必要繼續為訴追?侵害最小很難做到嗎?當然若總統府已將該影音資料檔核定為國家機密且已採取相當之防護措施以新聞所述破解方式根本無從正常讀取資資料而該"破解"手法與所謂"入侵"手段該當時你所認為的涉嫌重大才會開始有討論的餘地(樓上的palmman大大所陳述的就是目前新聞中所謂的"破解",是否涉及你所謂的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甚至是盜取密碼或突破防火牆盜取檔案之嫌?)那麼快就想入人於罪真不愧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法律上的事實判斷不能只透過"我個人認為"合理化因為在法院裡,不管告贏或告輸的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主張是合理的
hibitat wrote:那麼快就想入人於罪真不愧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 皇上尷尬之餘早不於予計較,還下令賞賜~ 雖草民礙於皇恩浩蕩,怕折壽短命故不受禮...但奴才擅揣摩上意,欲力表赤膽忠誠也屬自然--- 耶? 還沒人出來請奴才跪安啊?
只是改了一下網址 這就算破解嗎?請問有對SERVER端進行入侵或者破壞嗎?這很明顯就是主機端設定錯誤嘛...當然我不想質疑你對法律方面的專業但前提你要搞清楚到底是被駭客入侵 還是本身系統上就有的瑕疵..如果只是把網址改一改就算駭客行為 那我只能說法律條文你ALL PASS 但犯罪事實認定 你被當了!
hibitat wrote:在檢方對嫌疑人實施訴追之前是否可以先就總統府網站對該資料是否設有防護措施一事調查釐清事實?又被公佈之該資料內容是否已被核定為機密(此事件與機密有何關聯)並該當刑法第132條規定之國防事務以外之機密?(刑法第132條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不懂不要亂引,先將法條讀過在來討論,怕你不懂,我幫你找好,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還是你認為是網站管理人洩露。總統府不是說有人破解嗎?你知道其他內幕嗎???)若總統府公布之資料保存方式與新聞事件所述"被破解"之事實相符且並未涉及刑法132條之內容者一樣是水落石出阿檢察官是否還是有必要繼續為訴追?侵害最小很難做到嗎?當然若總統府已將該影音資料檔核定為國家機密(錯誤,此事件與機密何干)且已採取相當之防護措施以新聞所述破解方式根本無從正常讀取資資料而該"破解"手法與所謂"入侵"手段該當時你所認為的涉嫌重大才會開始有討論的餘地(樓上的palmman大大所陳述的就是目前新聞中所謂的"破解",是否涉及你所謂的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甚至是盜取密碼或突破防火牆盜取檔案之嫌?)(再說一次,除非是網頁上公開已放之資料,該網友將未公開之資料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甚至是盜取密碼或突破防火牆盜取出來而外洩即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怕你不懂再比喻,網站內未公開之資料庫比如是你家,網站公開內容如你家開放之庭院,有路人經過庭院或在庭院玩,發現你家大門有關但沒鎖或發現鎖很爛,其輕易就開鎖進入,除非主人請你進去,不然都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那麼快就想入人於罪真不愧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法律上的事實判斷不能只透過"我個人認為"合理化因為在法院裡,不管告贏或告輸的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主張是合理的(我不是有公權力之檢察官或審判權之法官,當然只能用我個人認為,我認為你絕非學法律的,請你多學法律後再來討論,向不懂法律之人解釋很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