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g6143 wrote:
--------...(恕刪)
所以警方應該是要廣播給遺失人知道,而不是尋找拾得人吧。
一般民眾當然不清楚法律規定,當透過新聞而知道可能有權利時為何不能向警方查詢呢?
CE9ASNGF wrote:
你討得到再說吧......(恕刪)
所以對你來說,法律從來就不是法律?
dp41 wrote:
不過目前網路新聞不是說:
報案人拿三成? 保全公司:未達報酬請求權
11號中午發生在基隆的運鈔車掉鈔被民眾撿到送派出所的烏龍事件,保全公司今晚出面說明,強調事件是電子鎖故障造成,而對於事件出現兩名報案人,兩人是否能拿到民法規定的三成酬謝金,保全公司表示,兩人中一個人只有報案,一個人撿了鈔票送派出所但沒有親自報案,都沒有完成報酬請求權需要的程序,而保全公司也準備了兩個紅包要酬謝兩人,但兩人最後都沒有現身領取
所以是都以紅包收場是吧
CE9ASNGF wrote:
你大概沒聽到保全公司的說法了 他的意思是你要完成從撿到錢到完成報案程序 才算數 保全公司他準備兩個紅包就打發掉你了 況且你想跟公司的法律顧問周旋嗎....我知道有法律阿...但是中間的過程付出的代價絕對會讓你搖頭嘆息.......
法律從來就不是法律 但是你覺得台灣有法律可言嗎? 你總不會每天會在那裡為了你被侵犯的權益 在那裡努力爭取吧 我只是個平凡人 我沒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做那些 我還要上班的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