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抓了賊心情卻不太好

佛貝魯男爵 wrote:
搞不好他還是慣竊勒...(恕刪)


偷飯糰的慣竊.....

偷錢也是小偷~偷鑽石也是小偷~偷飯糰的人當然也是小偷...但說他是飯糰慣竊

01處處有溫情啊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好心竟然沒好報!台中一名女仲介帶房客看屋,男房客卻藉機向女仲介借錢,他不但要借錢還對她上下其手,女仲介的同事得知後,將男房客約出把他扭送警局。雖然房客被依詐欺、性騷擾等罪起訴,不過,幫女仲介抓到色狼的男同事也同樣吃上強制罪官司。

幫女同事揪出色狼扭送警局、卻吃上強制罪官司的江先生很無奈,沒想到好心卻為自己惹上麻煩,他表示,「約(色狼)出來之後再把他逮住,但逮住的話以法律上來講,我們限制他的自由和行動,我們是好人,但是還要花錢請律師比較冤枉。」

去年7月,江先生的女同事遇上惡劣房客,假借看房子的名義卻趁機向她借錢,但房客還沒就此罷休,雙手碰觸她的胸部,女仲介彎腰關門時屁股又被摸,她一路哭回公司,江先生看了不忍同事被欺負,將色狼房客約出把他扭送警局。但民眾沒有執法權力,這個動作已經觸犯強制罪。

江先生說:「因為他要跑,我要把他抓住,要把他抓到警察局,這樣就變成妨害自由,我們也變成是受害者。」法律保障人民,若是幫忙逮捕現行犯就不觸法,江先生被依強制罪起訴,雖然很嘔,但也幫自己上了法律課,仗義執言之前還是先報警比較保險。(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洪杰民)


http://www.nownews.com/2009/09/16/138-2506897.htm


開版大不要難過
他現在三餐有免錢飯可以吃了
而且還有遮風蔽雨的地方
生活過得還不錯
zev00028 wrote:
反而很複雜,現在正在過年,為什麼有人連15元的東西都買不起

歡迎光臨.....台灣
pokq二世 wrote:
偷飯糰的慣竊.......(恕刪)


好吧...我們可以改稱敬業的小偷嗎??
小杯子 wrote:
法律保障人民,若是幫忙逮捕現行犯就不觸法,(恕刪)



貼文前請先看清楚。



現行犯之逮捕

高運宏 (2007/10/24) 文章出處:奇幻旅程

經歷: 輔仁大學研修歷史、法律雙學位。

專長: 歷史、法律

  台灣在民主化的過程中,仍處於制度層次的發展,一昧模仿西方制度的發展,在具體實踐上,從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到市井小民對於真正法治精神卻缺乏了解…
  新聞報導,一名遊民為看王建民勝投的新
聞報導,偷竊報紙卻慘遭超商店長毆打致死。

觀看此一新聞內心百感交集。台灣自稱民主國
家,然而在法律制度與人權保障上卻仍無法落
實。在M型社會形成之際,有人坐擁豪宅,百
萬名車代步,衣著名牌服飾。卻仍有人三餐無
以為繼,為十五元的報紙而偷竊,僅為擁護心
中偶像。該名遊民可能身無分文,又或者以偷
竊為樂。但僅以十五元報紙一份而傷人致死,
能不令人感到扼腕嘆息嗎?

逮捕
  從國家理論中可知,上古社會人類處於自然狀態之中,人人相互為戰,為避免彼此互相
攻伐,人人交付自己一部分權利給國家,同意由國家制定法律規範人民行止,定分止爭,此
即著名的社會契約論。現代國家的法律制度,無不立足於社會契約說的立論之下。因此,在
法治社會之中,強調遵守法律,不許私人自力救濟,以武力保障自身財產。然而錯誤法律觀
念,至今仍存在當代台灣社會之中。
  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
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
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上述規定,卻使多數人誤以為對現行犯施以暴力是理所當然之事。
圍毆
  法律賦予個人逮捕現行犯的權力,目的在於避免
犯人逃匿,增加警政機關追捕犯人的困難。非是賦予
民眾懲罰犯人權力。此外,除逮捕犯人必要武力外,
仍不許民眾任意施用武力。
  換言之,赤手空拳即足以逮捕犯人,當然不許個
人以武器將之毆打成傷。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執
行公權力之員警於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對於被告之身
體應加以注意。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逃脫者,得施予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
要程度。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執行公權力之公務員不得對被告施以逾越目的強制力,當然
民眾亦應遵守。
  然而常見的現象是,民眾在逮捕罪犯時,往往飽以拳腳,圍觀群眾偶有偷揮一拳,或施
以暗腳,自恃為正義代言人,懲罰犯罪卑劣行徑
。殊不知此一行為已然觸犯法律。此種場景
在警方偵破犯罪後,拘提犯人前往犯罪地點,施行犯罪模擬時,最為常見。從新聞片段中往
往可發現,群眾簇擁而上,一陣拳打腳踢,而警方人員冷眼旁觀,視若無睹。這不僅是公務
員的怠惰,同時象徵台灣法學觀念有待加強。從而可知,台灣在民主化的過程中,仍處於制
度層次的發展,一昧模仿西方制度的發展,在具體實踐上,從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到市井小
民對於真正法治精神卻缺乏了解,無法在思想層次上得到全面的發展,凡此都令人感到挫折
與心痛阿!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10
小杯子 wrote:
...(恕刪)



沒想到這樣還可以蓋樓



小杯子 wrote:
法律賦予個人逮捕現行犯的權力,目的在於避免
犯人逃匿,增加警政機關追捕犯人的困難。非是賦予
民眾懲罰犯人權力。(
恕刪)


幫你劃重點。
懶懶的蟲 wrote:
貼文前請先看清楚。 ...(恕刪)



所以說

這新聞


誰變成現行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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