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ei wrote:
老師可以經由「舉發」學生錯誤行為...(恕刪)
本人目前是國小教師兼教導主任,上星期五國語實小的事件上新聞媒體後,在非公開場合跟同事再次強調千萬不可以對學生「體罰」,至於什麼叫做體罰,每學期初的校務會議都會再次重申。畢竟不管你贊不贊成體罰,目前的法律規定是不能體罰的,所以只要體罰情況發生,老師就違法,沒有什麼模糊地帶。
但是我本人認為要有「適度的體罰」,何謂適度的體罰,就是ruei文中提到的美國模式:1.要有明確的規範要點(做出哪些侵犯其他人權益的行為,就該接受哪些負增強)2.不能由當事者執行懲戒(避免老師情緒失控)。這種教育環境應該不會出現在台灣吧!
可惜的是,教育新聞事件的最後都變成了「大人間」的事,卻沒有看到小孩子在原始事件中(本例:摸小雞雞)得到了什麼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