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務P-鴨嘴獸泰瑞 wrote:女警也是要去巡邏,也是要去工作。你以為別人都要隨傳隨到嗎?要是可以第一時間找女警來,早就做了。警察局的人有比你笨嗎?什麼都要錄影搜證,那等你被殺了被搶劫了警察錄影搜證完了再來辦你的案,請你不要說些五四三來說嘴說話要經過思考,好嗎? 請問你在罵我笨嗎??咒我被殺了被搶劫了嗎?網路討論有必要這樣子咒罵意見與你相左的網友嗎如果我說的話是五四三,那你說的上面咒我這些話又是什麼呢?我連表達我自己意見的言論自由也沒有嗎?
Shawn732 wrote:不會很誇張呀.我在雪...(恕刪) 國情(在一些歐美國家人民可以擁有槍械)一樣嗎?每次都要拿國外來比死刑議題為什麼不拿對岸來比一堆假仁假義的人口中說為了人權,要廢除死刑這次為什麼人權團體沒一個人出來說話
今天新聞報了! 附近檳榔攤 舉證歷歷 這位暴力警察因為要追第三間檳榔攤的小姐! 所以一直故意巡邏取締附近的檳榔攤!相對的,對那位要追求的正妹檳榔西施,則是整天有說有笑,不會管她穿著曝不曝露!有沒有妨礙風化!我想,警察先生心裡看到她穿著輕薄,應該會更爽!我想,像這種以公報思的警察,一個月領5、6萬以上,真是浪費納稅人的錢!應該要記大過、申誡也不為過!而且,更重要的一點,該警察違反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試說明如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是為人權概括保障規定。憲法第廿三條之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必要兩字在說明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力須遵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源自於普魯士警察法,德國學者 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凡此,足為比例原則之最佳註腳。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 條首次將比例原則的內涵以實定法加以確認,有三個子原則,茲說明如下:1.適當性原則: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2.必要性原則: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3.妥當性原則:也是狹義比例原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今天對方是一個沒受過什麼高身教育、非良好家庭出身的為錢討生活的弱女子!說話比較沒禮貌本來就是正常的! 並非孔武有力,對警察人身安全有威脅的歹徒!但是警察卻動用了柔道 大外割、關節固定法 等重法來壓制一個體重只有自己一半的弱女子!顯然違反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可見他不是個稱職的警察,根據前面說的"內情"可知該警察其本身品性也有問題!警政署應該考慮適不適合再讓他繼續當警察! 這是殺雞儆猴!因為警察裡面有很多品性不當的人 真的不適合當人民保母! 抓壞人有沒有這麼認真呀!?警專警大、警察特考 都沒有把最重要的一點 品行 人格特質、EQ考核 列為重點考試項目!導致產生很多知法犯法、作姦犯科的警察! 嚴重破壞警察的形象,打擊人民對人民保姆的信心! 也浪費人民納稅錢!
Alfa20070128 wrote:在美國,我們可以這樣...(恕刪) 台灣比美國還更懂得詮釋自由的真諦吧,新聞自由最大,敢有不滿改天有機會就報你,台灣新聞都加了很多自我意識在內,所以你看每一台的新聞,雖然新聞畫面一樣,但是播報口氣與立場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