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條伯伯過肩摔的檳榔西施


特務P-鴨嘴獸泰瑞 wrote:
女警也是要去巡邏,也是要去工作。

你以為別人都要隨傳隨到嗎?

要是可以第一時間找女警來,早就做了。

警察局的人有比你笨嗎?

什麼都要錄影搜證,那等你被殺了被搶劫了

警察錄影搜證完了再來辦你的案,請你不要說些五四三來說嘴

說話要經過思考,好嗎?


請問你在罵我笨嗎??咒我被殺了被搶劫了嗎?

網路討論有必要這樣子咒罵意見與你相左的網友嗎

如果我說的話是五四三,那你說的上面咒我這些話又是什麼呢?

我連表達我自己意見的言論自由也沒有嗎?

謝絕貪腐詐騙,,,以上!
摔的好啦~臭蛤仔,剛剛看2X00有她的素顏,搭上她出口髒話連珠
,想這種蛤也不是什麼好東西,看到新聞的時候全家人無一不叫好,
嘴賤欠摔,封面照拍得很好很有質感,封面要說的是很多東西都會"騙人".
Shawn732 wrote:
不會很誇張呀.我在雪...(恕刪)


國情(在一些歐美國家人民可以擁有槍械)一樣嗎?
每次都要拿國外來比

死刑議題為什麼不拿對岸來比
一堆假仁假義的人口中說為了人權,要廢除死刑
這次為什麼人權團體沒一個人出來說話
力不到,不為財
沒有露點的情況下警察憑啥抓人,怎麼不先去抓展場MODEL和電視台
只有一句話可以形容,欺軟怕硬
那位激動的警察已經被調職了

爽啊!!


ranbowl77 wrote:
今天看了新聞影片,警...(恕刪)


警察一開始已經再三警告,但是那西施出口就是髒話,說了也就算
但是出言怒罵問候別人長輩,熟不可忍吧.
今天新聞報了! 附近檳榔攤 舉證歷歷 這位暴力警察因為要追第三間檳榔攤的小姐! 所以一直故意巡邏取締附近的檳榔攤!
相對的,對那位要追求的正妹檳榔西施,則是整天有說有笑,不會管她穿著曝不曝露!有沒有妨礙風化!
我想,警察先生心裡看到她穿著輕薄,應該會更爽!
我想,像這種以公報思的警察,一個月領5、6萬以上,真是浪費納稅人的錢!應該要記大過、申誡也不為過!

而且,更重要的一點,該警察違反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試說明如下: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是為人權概括保障規定。
憲法第廿三條之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必要兩字在說明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力須遵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源自於普魯士警察法,德國學者 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
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
凡此,足為比例原則之最佳註腳。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 條首次將比例原則的內涵以實定法加以確認,有三個子原則,茲說明如下:

1.適當性原則:

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

2.必要性原則:

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

3.妥當性原則:

也是狹義比例原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


****************************************************
今天對方是一個沒受過什麼高身教育、非良好家庭出身的為錢討生活的弱女子!
說話比較沒禮貌本來就是正常的! 並非孔武有力,對警察人身安全有威脅的歹徒!
但是警察卻動用了柔道 大外割、關節固定法 等重法來壓制一個體重只有自己一半的弱女子!
顯然違反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可見他不是個稱職的警察,根據前面說的"內情"可知該警察其本身品性也有問題!
警政署應該考慮適不適合再讓他繼續當警察! 這是殺雞儆猴!
因為警察裡面有很多品性不當的人 真的不適合當人民保母! 抓壞人有沒有這麼認真呀!?
警專警大、警察特考 都沒有把最重要的一點 品行 人格特質、EQ考核 列為重點考試項目!
導致產生很多知法犯法、作姦犯科的警察! 嚴重破壞警察的形象,打擊人民對人民保姆的信心! 也浪費人民納稅錢!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在佛前皆懺悔!!
芭樂068 wrote:
沒有露點的情況下警察...(恕刪)


還有另一句話可以形容,惡馬惡人騎




力不到,不為財
wugilin2004 wrote:
今天新聞報了! 附近...(恕刪)


難怪那西施 會跟他老闆說 那警察又來靠北了
Alfa20070128 wrote:
在美國,我們可以這樣...(恕刪)


台灣比美國還更懂得詮釋自由的真諦吧,新聞自由最大,敢有不滿
改天有機會就報你,台灣新聞都加了很多自我意識在內,所以你看
每一台的新聞,雖然新聞畫面一樣,但是播報口氣與立場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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