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雖然我個人認為,若被侮辱之人 身份沒辦法透過ID辨識,根本就不該有罪一些無關緊藥之話語,除了三字經之外,也不該有罪但目前現行法律是這樣的,你應該只能主張其上節目需受大眾公評之類的台灣的垃圾法律,像是這種公然侮辱應用在網路上,有時候鑽研這種無關緊要之法律何不好好研究一下,目前台灣現行法律很多不合理的事最近外商才求刑二年呵呵一堆吃飽太閒的人,法律就是給目前法界的人玩壞的別忘了,若無罪集合三十二人之力量反告回去這條新聞用的愈大愈好
樓主 , 我精神上支持你 ....不過我也只能這樣說 , 畢竟說太多搞到自己要上法院可是很麻煩的 .... 就算最後是無罪也一樣 , 總是要請假去開庭 ...不過 , 假如您有懂法律的朋友 , 不妨也可以先去請教一下 , 這一類官司是否可能成立 ? 成立之後勝訴/敗訴機率是多少 ? 是否有對應的法律可以反制衡...之類的 ? 一事是否不二審 ? 假如改成您先提告訴 , 那對方是否就不能提起告訴 ? 對應可要求賠償金額是多少 ? 何種情況可以形成誣告 ? 那些機關會不採用有前科或是有官司員工 ? 那些話語可以形成威脅?(是您或是...) ... 諸如此類 .畢竟法律是保護懂的人 , 不一定保護所有的人 , 多懂一些對自己也無傷吧
小田0216 wrote:這是可受公評之事且樓主的用字還談不上公然侮辱更與誹謗無涉故不必擔心刑責只是出庭有點麻煩而已...(恕刪) 有時興訟本身並不是以打贏官司為目的,而是以各種司法程序干擾被告的正常生活為目的,李敖以前就常這麼做(這是李敖以前在節目中自己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