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 紅:法律規定死刑
忘了貼補上
死刑存廢對我各人來講不是簡單可以決定立場的事情, 理想上樂觀其成但現實上我也看得出來反對聲浪永遠都有
有文章甚至表示即便在那些沒有死刑的國家如果採用民調的方式那麼還是會有不少人贊成死刑
死刑的討論常常陷入小範圍的爭辯, 所以我只是想要提供一個大家比較少討論的部分 (可能也有人討論過了這我就不能確定了)
另外歐盟今年因為5月份那一波的處決導致免簽證的問題又生波折 (外交部一直是說沒有啦)
參考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1050202x132010050501222,00.html
從歐盟免簽證這個算盤打起來跟之前有人說白花錢養死刑(或無期徒刑)犯比起來哪個合算又是另一個話題了
治安好不好是個人觀感問題, 就不知道一般人有錢可以移民的話會選的是哪個區塊了
scubadiving wrote:
http://www...(恕刪)
暫停執行死刑才是討論死刑存廢的開始
——致新任法務部長公開信
曾勇夫 部長 鈞鑒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公開表示不願執行死刑在三天內倉促下台,多數民意表達支持死刑的意見。「民調」顯示,支持死刑的比例也達到前所未有的高點。
死刑的爭論是世紀爭議,正反意見紛陳,從無定論。但若睜開雙眼看看國際上對於死刑政策的選擇,顯然不是國內輿論所呈現的一面倒支持死刑的景象。迄今為止,有一百三十九個國家已經在法律上廢止死刑,或已超過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而成為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換言之,放棄死刑的國家已超過三分之二。而在死刑存廢尚有爭議的國家,常先擱置爭議、全面檢討,則暫停執行並非全無前例可循,毋寧才是思辨死刑存廢的起點。
台灣在去年三月三十一日由立法院通過批准了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其第六條第四項提到:「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但現有老舊的赦免法卻連如何申請的程序都付之闕如,等於間接剝奪了所有死刑犯依國際人權公約(現已成為國內法)應有的權利。值此政府積極檢討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違反人權公約的關鍵時刻,若要談「依法行政」,恐怕得先修正我們那老舊簡陋的赦免法,完備國際公約賦予死刑犯的權利才是。換言之,在兩公約與其施行法已經立法院通過且實行,赦免或減刑程序卻未臻完備、死刑犯依法所賦予的的權利尚無法請求與救濟之前,倘急於執行死刑犯,恐才是有「違法行政」之虞。
赦免的爭議只是其一。其他諸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竟規定死刑案件不必有律師辯護仍不違法,此與刑事人權中談及被告應有權接受有效辯護的原則相違。更不要說眾多死囚早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死刑違反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的規定,迄未獲大法官准駁之結果。尤有進者,以往由法院判決的死刑案件是否全無冤抑,不無疑義,恐無須費辭。
凡此種種,都迫使我們認為:縱然有多數民意要求法務部長應該依法行政、立即簽署執行令、槍決已判決確定的44位死囚,以求讓社會安心,政府仍應審慎堅持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因為前開疑慮如果無法一一排除,反而讓我們心更難安。古人有云,求其生而不可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憾矣,現代法治國家更不應連慎殺都做不到。
我們完全能夠理解一位新任法務部長在面對多數民意的艱難,但若能在完全去除上述顧慮之前,暫停執行死刑,盡力彌補法律原則與民意壓力之間的落差,開啟死刑存廢討論的對話空間,或許才是社會得以藉此死刑執行風波,思索生命價值,尋求社會共識的開始。
一群學術工作者
2010年3月24日
~~~~~~~~~~~~~~~~~~~~~~~~~~~~~~~~~~~~~~~~~~~~~~~~~~~~~~~~~~~
以上是這個聯盟的公開信~~不過他們沒有留言版可以供留言~就真的不知道她們要如何跟大眾溝通?
其實看完以後~~只是覺得~那個聯盟的打擊面搞錯囉~應該去遊說立法院修法才對,如果法律還沒修,這依然
是一個有效的法律~~法務部長依法行政~是有何錯?

(1)上面的第二段~"國際上對於死刑政策的選擇,顯然不是國內輿論所呈現的一面倒支持死刑的景象"~~我只想說
每個法律也都是以該地公序良俗為基礎所建立上來的~如果要以外國的看法~那請政府也開放"大麻"合法以 及"性產業"合法~如荷蘭或是瑞典都適合法~~而且這些都是"個人自由"的展現~為甚麼政府要處罰?
(2)上面的第三段~~"立法院通過批准了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部分不就有造成法律的衝突~~如果誠如該聯盟說明,公約已經成為國內法~~那應該尋求的管道是促使立法院盡速修正相關法規~~而且行政機關應該也會依職權暫緩執行~~但是"公約"的性質真的已經是國內法嗎?它的法位階是如何?...不過事實好像並非該聯盟所說的樣子~~
(3)上面第四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竟規定死刑案件不必有律師辯護仍不違法"~~我想我國的刑事法庭第三審叫做法律審~~也就是說~指針對於程序上面有沒有違背法令~並不審查實體部分~~如果不審查實體~不知道要律師幹麻?真正的定罪基礎在於事實的層次~律師才可以針對案情以及證據對被告辯護~這對被告實質上才有幫助所以事實審強制辯護案件才規定一定要有律師 (刑訴法284),若三審一樣採"律師強制到庭"~~依目前的情形~律師到法庭辯論只能說"二審法官有偏頗;或是法院組織不合法或是法院判決違反經驗法則...等等"(自行參照刑訴377以下)..此時不是又發回二審更審....所以說~如果三審不改成"事實審"那...三審律師對於被告的功能應如何彰顯?....這不是還需要修法嗎?
(4)再來....唉...真的懶的寫囉....如果聯盟真的要理性推動....開個留言版..接受大眾的意見交流吧..老是閉門造車不是辦法囉..
cayenneturbo wrote:
廢死與否,是理念之爭
怎麼會有對錯問題?...(恕刪)
是沒有錯啦...

cayenneturbo wrote:
一個國家完全受大眾意志所操控,這不是民主而是民粹...(恕刪)
蒙著頭硬是要橫柴入灶的人好像沒有資格講別人民粹喔...
民智是可以操弄,眾暴寡的民智更是民粹;但是無視民意的人是什麼?專斷?獨裁?
這樣的人、這樣的團體批評別人民粹,挑明的講不過就是五十步笑百步,也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嘛~~~



要講別人民粹之前,請廢死團體捫心自問,在溝通上你們到底做了些什麼?不要別人意見不同就說別人不理性、無法溝通嘛~難道將近八成反對廢除死刑的人都是不理性、無法溝通嗎?~

訐譙你們說人家不理性無法溝通,詰問你們又回答不出個像樣的理由,這麼難款待的團體還真是從來沒看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