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titan 200711 wrote:
(恕刪....哪天你太太 你女兒被人強的時後
如果妳有此理性
你跟你認錯

強暴就是強暴以...(恕刪)


請不要再拿這句話出來說了....
邏輯很不通耶...

如果強暴罪是判死刑....
那你的女兒,太太就不會被強暴了...?

如果判了死刑..
太太,女兒所受的傷就消失不見了....

就像之前我有的朋友遇到綠燈要過馬路時..都不看一下車的....
因為他說...
來阿...他來撞我阿...我是綠燈耶.....

是阿....但是被撞的是自己耶.....

保護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吧......



shyeh wrote:
你這麼了不起,要不要簡單解釋一下「罪刑法定原則」?
就算是最高法院這麼了不起可以解釋法律,
又是誰授權他們可以決定這次「7歲」的界線?
(恕刪)


你有比庭長們專業嗎 ? 沒有請尊重專業.
閃開點.
sestolk wrote:
你法學素養有比那些庭長高嗎?請虛心學習, 勿否定專業....(恕刪)
最高法院這次做出的決議,八成是因為輿論壓力,不是因為專業…
蘋果飯 wrote: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一般路人在嘴炮嗎?
"丙說似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這也是你口中的庭長們的見解...(恕刪)


所以你是覺得法官有問題就對了?
就沒辦法呀, 法當然要修, 潔西卡法案要推, 恐龍法官要辦, 退場機制要建.

一起努力, 但是可不可以不要一直潑冷水, 不是不愛聽, 是你要提出辦法而不是一直否決.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你要不要先去看一些我貼的連結是怎麼寫的再來嘴砲?
昨天的新聞只寫最低判七年, 你哪隻眼睛看到說用一律論222?

新聞的標題什麼時候能看了?
司法院發布的標題你到底查過了沒?
若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sestolk wrote:
你法學素養有比那些庭...(恕刪)

我可沒說我比庭長厲害
但我有說,上面那段話就是從庭議中抄出來的
也就是你口中庭長的言論
Dave5136 wrote:
最高法院這次做出的決...(恕刪)

有證據嗎?
就是因為這次決議為了符合輿論作了不合專業的決定,才會引起爭議吧?
sestolk wrote:
你有比庭長們專業嗎 ...(恕刪)


哈哈,這次不就是因為大家對法院法官們「不專業」才出來砲的嗎.
怎麼他們乖乖聽話照辦後,就變成很專業了?
如果我們都要相信法官們的「專業」,那這些討論串根本就不該存在。
Deray Xu wrote:
一起努力, 但是可不可以不要一直潑冷水, 不是不愛聽, 是你要提出辦法而不是一直否決.

我之前就發過了
1是量刑問題,這點我管不著

2是法條問題,請修法
問題是這次司法院未經修法,自己達成決議,當然要批


這次的問題只有上面兩點,問題是一堆人把焦點放在引用法條錯誤
蘋果飯 wrote:
我可沒說我比庭長厲害
但我有說,上面那段話就是從庭議中抄出來的
也就是你口中庭長的言論
...(恕刪)

沒有就心虛一點, 寫信去跟法學素養高的人請教, 再來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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