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C wrote:
噗~我就知道你在偷看...(恕刪)





我快笑死啦!!!
apple G5 wrote:
刑法對於散佈偷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等)影片的相關規範如下:
1.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即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但此為告訴乃論之罪,故需受害者提出告訴,檢警方能依法偵辦追訴。
2.如果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開竊錄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則觸犯刑法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此亦包含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此行為者,二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此種散播、播送、或販賣之行為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嚴重影響社會生活安寧,所以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只要犯罪事實成立,檢警單位即可偵辦調查。
3.如果竊錄的內容涉及妨害風化的內容時,除前面所述的罪刑外,另外涉及刑法第 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警方可依據網路的證據直接偵辦

偽君 wrote:
怎樣算公開 怎又算不公開
照你這樣講
我跟那些搞影像紀錄的人
差不多 可以被判個30年 罰個30萬左右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