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fan wrote:
來來來,來作一下司法考試的考古題喲!.
一、甲在美國加州將A打成輕傷,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首先,甲之犯罪地在美國加州,並非在我國領域內,因此並無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之適用。
其次,甲雖然為我國人民,但依題目並未表明其為公務員,故無刑法第6條公務員在國外犯罪
之管轄權適用。
再者,其所犯者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因此無第7條屬人主義之適用。
甲所犯的傷害罪,亦不是刑法第5條所列舉之罪,故甲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恕刪)
你這論點早就有人提出來了.....
只是政治人物那麼多讀法律系的...怎可能不知道......
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知法,玩法,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