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人送去大陸~~皆大歡喜啊!!

gufan wrote:
來來來,來作一下司法考試的考古題喲!.

一、甲在美國加州將A打成輕傷,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首先,甲之犯罪地在美國加州,並非在我國領域內,因此並無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之適用。
其次,甲雖然為我國人民,但依題目並未表明其為公務員,故無刑法第6條公務員在國外犯罪
之管轄權適用。
再者,其所犯者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因此無第7條屬人主義之適用。
甲所犯的傷害罪,亦不是刑法第5條所列舉之罪,故甲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恕刪)

你這論點早就有人提出來了.....

只是政治人物那麼多讀法律系的...怎可能不知道......


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知法,玩法,弄法...
地下電台是向「粗人」放送的,收聽者有著固定族群,哪個正常人會聽那種不入流的濫節目?

imcrazy wrote:
你這論點早就有人提出來了.....
只是政治人物那麼多讀法律系的...怎可能不知道......
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知法,玩法,弄法...


是呀,以前政治人物選舉,最喜歡標榜自己是法律系畢業,什麼法官、律師的頭銜一堆。
現在選舉,只要看到掛法律系的人,實在不列入考慮人選。台灣政治,就是被這一群學
法律的人給搞壞的。

下次改選宗教系還是美術系的人好了,看會不會美化人民的心靈。
oox2x1x3xoo wrote:
地下電台是向「粗人」...(恕刪)


快被特定人士貼上"天龍"標籤囉, 小心

jjhuang.tw wrote:
如果當初台灣把犯人送到第3個國家..比如美國,日本,中國...

而沒有知會英國.英國就是尚失主權了.

有這麼難懂嗎?...(恕刪)


單純問問

如果A國人民在B國對C國人民犯罪
這件案子在B國和C國是有罪,A國是無罪
那這樣B國把罪犯送給A國還是C國好?

至於3個國家?有下面厲害嗎

阿桑奇/Wikileaks

可不只三個國家了
其他國家其實該不該對阿桑奇主張審判你覺得呢?

賓拉登/蓋達組織

犯罪者不是美國人,受害者是美國人
主犯是阿拉伯人,在阿富汗計畫
美國該不該對賓拉登主張審判你覺得呢?
我以較好奇的是,阿到底是哪個地下電台

常常看見有人說地下電台,卻只看到說說而已,也沒指明到底是那個頻道聽到的

這越來越像是有滑說的,全世界就只有3個人知道,一個是我,一個是地下電台,另一個我不能講~

真是愛瞎扯的一堆..

目前世界各國法律都是採"屬地主義"就是罪犯在哪犯罪,那個國家才有司法管轄權!

這14人是在菲律賓犯罪,菲律賓法院要不要審理,或是送去哪,都看它高興,他國無權該干預,除非訂有司法互助!

有腦袋的當然是送到受害者國家去!

cute5566 wrote:
我以較好奇的是,阿到...(恕刪)


有時候聽到的只是閩南語電台罷了, 目前台北地區真正的非法電台僅有102.1, 101,4, 101.1, 95.1, 94.7MHz五個.

jjhuang.tw wrote:




你說的例子有...(恕刪)


狗屁主權啦.這種事在國際上要看有沒有司法管轄權
沒有.一切都不用說.有管轄權國家才有權力做決定

geeselkw wrote:
這個版上的討論都是卡...(恕刪)


這頁你最扯.在這件事有管轄權是菲律賓受害國是中國
把加害者送交被害國是天公地道的事.那還有這麼多政治屁話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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