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esar0054 wrote:
還是很多人對消防安檢...(恕刪)


感謝大大為大家增加知識!
手排好難 wrote:
若是登記飲料店這坪數ok
pub不到30坪??
我是感到有些不可思議




我才不相信才30坪???

這家夜店

營業場所有1、2樓,

如果說是只有30坪,

只有90平方公尺左右.

那..面積這麼的小.

有可能開夜店嗎?


用google map 看看這家的照片,




或者可以去找今天報紙上很多店面的照片.(ex聯合新聞網)



亦可以巷道寬度約4公尺來計算,

可以估計出該店之面寬最少約14公尺.
深度明顯較長,
但我們仍以14公尺來計算面積.
14*14=196平方公尺.
一層樓的面積也有196平方公尺.
還未加上2樓部分.

30坪?

基本上 很簡單啦 矽酸鈣板 日本製的 一片300 兩片一坪 台灣製的230~250
耐燃一級 ( CNS 6532 )氧化鎂板一片大約150~190( CNS 6532 )..更便宜就直接平釘了

Y拍有人賣
3尺X6尺 片=450元
尺X9尺 片=680元
4尺X8尺 片=800元

90*90防火泡棉大約300左右 想想要鋪滿整間要多少錢XD...
至於不防火的多便宜XD就不用說了

窗簾防火跟不防火 價格也是差異很大..

簡單來說 防火建材都不便宜 防火還要隔音 那更是貴

其實注意看一下 大多數外面店面裝潢 都是用非防火建材比較多
為什麼 很簡單 你這家店能不能活過3個月都是個問題 你會多花1-2倍金錢在裝潢?..
是我當老闆也不可能XD..

矮子喬登 wrote:
先護貝一下.記者先生...(恕刪)


你真無聊

消防安檢沒有檢查防火建材

這區塊是屬於"公共安全"權責單位是建管

這樣你了解嗎

法令有漏洞、無法可管?真是笑話一則!!
關於防火的相關法規是嚴的出名的。不然台北市的酒店在阿扁時代幹嘛乖乖的全部關閉,沒有抵抗。

酒店在各種法規的定義也不是有小姐坐檯的才叫酒店了。

法令是看你要不要執行而已,而且人力不必多,以前在公家機關那幾年,說實在,我認為也不必編制數十人啦。只要授權給我,殺幾隻猴(不是殺雞警猴哦,那太慢了)放個消息,短時間全縣的所管轄事業全部就會自已立正站好,不必修訂什麼較嚴的新法令。

說實在那時一個人管一個鄉鎮,巡個數個月就能摸的一清二楚了,不必說有沒有立案。

wen75 wrote:
法令是看你要不要執行而已,(恕刪)


沒錯, 台灣法規不管哪一種法 都是世界級嚴格的 但為何問題會那麼多
簡單......因為俗話說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所以囉.......

caesar0054 wrote:

雖住商混合
但也要...(恕刪)


今天在學校跟老師聊到這個話題

提出疑問時 就被轟了



我一時忘記住宅區 不能設置 戲院、酒吧

caesar0054 wrote:
還是很多人對消防安檢...(恕刪)


建築法規則列為B3類組飲酒店---->一年申報一次

B3類組有面積限制.....300平方公尺以上才需要申報...!而該場所登記為飲料店以上述申報規模...是不需要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B類場所每年一至六月申報一次

申報期間已於99年07月01日營建署公布實施..改為每年4月至六月申報一次

參考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06&Itemid=57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1159&Itemid=100

現在重點來了....該場所,現場設有"視聽歌唱設備"及聘有舞者表演...理應列為B1類組(無面積限制每年4月至六月應辦理公安申報)...為何建築物主管單位.......????

因建築物公共安全安全檢查申報的精神是以該場所實際"營業現況"作為判定標準!!
假設該場所如有每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委託專業檢查人檢查評估..至少"室內裝修材料"不會是易燃物及避難層出口/直通樓梯也不會不合規定....!當然這次也不會造成嚴重傷亡!!

看你們的回覆就知道你們都不是當官的

最後調查報告一定有這一句

"檢查當時符合標準"

所以沒事了,解散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st1010124 wrote:
今天在學校跟老師聊到這個話題

提出疑問時 就被轟了



我一時忘記住宅區 不能設置 戲院、酒吧(恕刪)


今天看了媒體報導關於胡市長所說的
業者登記飲料店變成飲酒店好像沒有罰則
這部分確實無罰則
因為商業登記法8條3項被刪除了
所以商業登記法可說是實質上廢掉

此外並不是只有台中市(住宅區)有這種情況
其他各縣市也都有
類似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
店家營業項目不符商業登記多的事
如登記為飲料店業(F501030) 餐館業(F501060)
但卻經營著KTV、卡拉OK 視聽歌唱業(J701030)
飲酒店業(F501050)

目前商業登記做法為業者只要來主管機關登記都會給予核准
惟主管機關也不清楚業者經營內容是否有照商業登記證內容
但登記要是為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事項
勢必一定要通過消防安檢才會核准設立營業
業者如果要經營八大行業當然挑對他有利的登記
省掉一些麻煩
只有不發生重大工安意外 也都不會被抓包

關於此事件業者可能違反都市計畫法34條 41條 79條
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5條1項10款相關規定

店家應是甲類場所分類(1)
是否違反消防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相關規定
這部份好像有點不明 媒體報導店家30坪面積 但從外觀看似乎又不止
如果換算約99平方公尺
我們算100平方公尺好了那就要設置滅火器 店家這部分確實有滅火器
但當日發生緊急狀況時 有心救災民眾似乎不清楚擺放位置
只有店員曉得位置 有沒有因此錯失滅火時機 有待責任釐清

至於室內消防栓設備設置必須為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總樓地板面積達100平方公尺
媒體報導為平面一樓且有夾層 所以應不是地下層
其它如自動撒水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也都未達設置標準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