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nicklin wrote:其實我覺得你好弱喔....(恕刪) 人也不要有你這樣的僥倖的心態,我的經驗是,官司人人可打,各有巧妙不同知道訟棍一詞嗎?一件小事玩你兩 三年,該死的是,還沒宣判勒,如果十張地檢傳票可以換一杯星巴克,有辦法讓你換上個好幾杯鳥氣?需要嗎?不是證人沒車馬費領,時間成本算一下吧被告跟原告我都當過...都不是一件輕鬆的事,以和為貴真的不是假的...我兩件案子,前後玩了三年,說實在的沒意思..我每次看到有類似的文章,我都會這樣奉勸,但是我不會阻止開版大要興訟的決心的..
Yorkers wrote:今早和太太及1歲大的...(恕刪) 請律師告傷害去醫院驗傷,腦部受創,到現在還回頭暈現在都不太敢出門,在外面看到年輕人舉手就感覺他要打我,晚上常做噩夢被下的醒來。....這個事件已深深引想到我本人的生理跟心理。求精神慰問金跟傷害賠償,以及心理治療醫藥費。如果判刑七個月以上我想我心裡會平衡很多,可能只需要醫藥費而已。
之前公司同事A私底下跟主管說B挪用公款(事實上沒有)然後主管開會討論時又被小妹聽到就這樣一傳十 十傳百 搞到全公司都知道然後B找A到餐廳理論 A見笑轉生氣 在其他用餐客人的面前 對A罵5字國罵後來B有提告 但告什麼我不太清楚只知道後來B有登報道歉....0.0不知道這適不適合套用在樓主的情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