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疏忽致溺斃 三救難員緩刑5/21更新


LensHuey wrote:
那就以後要救之前先請被救人簽"已告知穿救生衣同意書",否則不救~


想告的這樣也是告
剛好是台南人,看來八九不離十了
愛剪指甲的指甲剪 wrote:
找到判決書了判決書連...(恕刪)
想想,就算找到提告的家屬,我們又能如何呢???

真是無奈....

只能看著救難人員被告、被罰

不知道有沒有管道可以贊助他們上訴費用,還他們清白?
這種事情根本不奇怪阿

我叔公十多年前開過救護車

兩年下來官司纏身(大多是家屬控告駕駛,來太遲開太慢造成傷者往生)

臨死前告誡親友,遇到路倒者千萬不要靠近

臺灣人越來越冷默不是沒原因的!

我也很心酸,台灣為何變成鬼島?

法律或是法官?還是刁民?

yoroshiku wrote:
剛好是台南人,看來八...(恕刪)

看了判決書內容,可以100%肯定就是了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愛剪指甲的指甲剪 wrote:
找到判決書了判決書連...(恕刪)


比照救狗反被狗咬的新聞

版上一些人還很高興志工被咬

就是會有這種人....能說啥呢?

赭杉軍:無奈~
nitendo wrote:
既然是「無給職」,為何有「業務」過失?
沒賺半毛錢,可以算執行業務嗎?


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
故與有無支薪或職務並無相關

此案例救難人員會被判刑的最主要原因
就是 "無確認 該夫婦是否有穿救生衣"
屬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

若救難人員的確有要 該夫婦穿上救生衣
但該夫婦堅持不穿 我想應該會判無罪

但是 人都死了怎知道當時過程是怎樣
所以 法官只能依照 筆錄供詞去做判斷...


我只能告訴各位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並非保護好人

看看判決書的最後一段:
六、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
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
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
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
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
新。

起鬨前是不是應該要先瞭解事情的面貌?
newyi wrote:
看看判決書的最後一段...(恕刪)


簡單的說 就是法官不採信被告那幾位救難人員有要求他們要穿上救生衣 然後他們拒絕....

真累...以後出去救難還得多帶一隻錄音筆...

隊員:你現在所說得一切將成為呈堂証供...依規定你們一定要穿上救生衣 請問你們要穿還是不要穿?
白目:天氣好熱...不穿啦!
隊員:依規定你們一定要穿上救生衣 請問你們要穿還是不要穿?
白目:我說過 不穿啦!
隊員:依規定你們一定要穿上救生衣 請問你們要穿還是不要穿?
白目:你再囉唆我揍你!
隊員:OK!瞭解了...請上船...
PETERJIANG wrote:
原台南縣救難協會三位...(恕刪)

救人反變受害者, 真是給後代最差的示範

newyi wrote:
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恕刪)

可惜已經產生了, 應該判無罪
我是誰? 鼻孔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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