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情根本不奇怪阿我叔公十多年前開過救護車兩年下來官司纏身(大多是家屬控告駕駛,來太遲開太慢造成傷者往生)臨死前告誡親友,遇到路倒者千萬不要靠近臺灣人越來越冷默不是沒原因的!我也很心酸,台灣為何變成鬼島?法律或是法官?還是刁民?
nitendo wrote:既然是「無給職」,為何有「業務」過失?沒賺半毛錢,可以算執行業務嗎? 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與有無支薪或職務並無相關此案例救難人員會被判刑的最主要原因就是 "無確認 該夫婦是否有穿救生衣"屬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若救難人員的確有要 該夫婦穿上救生衣但該夫婦堅持不穿 我想應該會判無罪但是 人都死了怎知道當時過程是怎樣所以 法官只能依照 筆錄供詞去做判斷...我只能告訴各位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並非保護好人
看看判決書的最後一段:六、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之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起鬨前是不是應該要先瞭解事情的面貌?
newyi wrote:看看判決書的最後一段...(恕刪) 簡單的說 就是法官不採信被告那幾位救難人員有要求他們要穿上救生衣 然後他們拒絕....真累...以後出去救難還得多帶一隻錄音筆...隊員:你現在所說得一切將成為呈堂証供...依規定你們一定要穿上救生衣 請問你們要穿還是不要穿?白目:天氣好熱...不穿啦!隊員:依規定你們一定要穿上救生衣 請問你們要穿還是不要穿?白目:我說過 不穿啦!隊員:依規定你們一定要穿上救生衣 請問你們要穿還是不要穿?白目:你再囉唆我揍你!隊員:OK!瞭解了...請上船...
PETERJIANG wrote:原台南縣救難協會三位...(恕刪) 救人反變受害者, 真是給後代最差的示範newyi wrote: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恕刪) 可惜已經產生了, 應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