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飛天小葉 wrote:
我貼一下緩刑的意義壹...(恕刪)


緩刑就有前科了
最好叫沒事

緩刑期間內還不得進行相關業務
最好這也叫沒事

身上從已有法院判決書
身上從此就是有刑責4各月
最好這叫沒事

告人有錯
法官沒錯嗎
兩造雙方都沒錯嗎

今天義消是抱著救人心態出發還是殺人
今天義消大風大雨出去救難 他家人就不擔心嗎

那要依照這樣標準公平原則
義消從此以後救人是否可以跟家屬索取救援費
這種就叫做有功無賞 打破要賠

家屬:嗚嗚嗚 我們要的是公道 不是要錢 (求償600萬)
我要法官看到這種嘴臉對話 當場罵了

jedijack wrote:
當然不是..不管急不...(恕刪)


救人如救火 這道理你不同阿
不緊急你就等死算拉

你以為救生艇很多嗎?
還有多少人等著撤離
我還要在那跟你宣導救生衣
還要跟你在那543
大多數人都知道 這種上了年紀的阿公阿媽最盧小小

去看每次颱風要來要撤村
看看都是什麼樣的人在那邊說要堅守家園

不救你說就難人員沒良心 延誤救援
救你 又在那說打死不退 堅守家園

jedijack wrote:
因果關係要先搞清楚..法官是依據證據來判斷..
被告沒有提供證據..法官要怎麼判斷??


法官沒問,被告怎知道要提供
沒那緊急
沒那麼緊急叫他自己回家不就好了

jedijack wrote:
答錯...因果關係要...(恕刪)


小問題~
是告人的要提供證據證明
還是被告要提供證據證明??

當然到底是不是緊急~到底是現場救難人員~還是家屬~還是法官來判斷??
我實在不瞭解~水都淹一層樓了~還不算緊急?
不緊急的話~幹嘛救?
以後等緊急再叫救難大隊出動就好???

雖然~是緩刑 不用被關~
但~也代表還是有罪
接下來就會被拿去當民事求償的依據吧?

本案判定緩刑,並不是就沒事了。如果仍有其他案件遭到判刑,這件緩刑的也要連帶一起處理

基本上小弟在路上看到事故最多也只是幫忙叫救護車

小弟有個朋友,騎車時遇到一個騎腳踏車的老頭

老頭自己摔車後,我朋友下幫去幫忙扶起他老人家,卻慘遭被老頭污告害老頭摔車

到後來也是私下給錢解決


在台灣,最好要懂得保護自己

因為法官大多是依照法條來處理,至於社會觀感則不關他們的事

這也是為什麼會造就民眾對法官的誤解的原因....


雖然有些案件看起來很可笑,但判案的法官卻堅持依照法條來處理

但如果只是照著冷冰冰的法條來判,社會自然也會人心冷漠,自掃門前雪

真不懂為什麼不增加陪審團制度,多少可以避免法官依照冷冰冰的法條來判決

加藤老鵰 wrote:
這種邏輯我無法理解,...(恕刪)


幫你把邏輯整理清楚..
1.你一直把抓住欄杆當作法官認為當時不急迫的解釋...(我說它是解釋消防員有餘裕)
2.我說法官認為民眾應該穿救生衣..推論出法官認為當時不急迫...(有急迫的情況就會寫出來)
3.你又問我一次法官為什麼認為當時不急迫..
4.我再解釋一次抓住欄杆跟急迫沒關係..有急迫的證據消防員就是無罪...
搞得清楚也好,搞不清楚也罷,這個案例又加強我以後還是少管閒事的決心。
當甚麼義工義消,在家裡嗑瓜子看電視多愜意!
樹都要倒了,還在那爭枝微末節的事,反正看近不看遠是這個社會的通病!
引用判決書

"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
,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

判決的理由很清楚了

如前一頁網友說的, 法官認為口頭告知還不夠, 不知道要怎麼告知才算足夠?
這不都是法官自己的想法嗎?
我是誰? 鼻孔癢!
jedijack wrote:
幫你把邏輯整理清楚....(恕刪)


所以你的結論到底是什麼

一值在那邊12345 54321 無線迴圈

auir_new wrote:
引用判決書"被告3人...(恕刪)


法官的結論就是 好樣的抓到沒穿救生衣了判刑確定拉

家屬:爽拉又有錢可以拿拉

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確定4各月
業務過失
無法舉證罹難者不穿救生衣
沒有簽不穿救生衣切結書
判刑4各月確定
另外還有600萬賠償金
緩刑期間內不得進行任何相關救援工作

台灣司法又一樁 救人還要被告
義消朋友們以後記得帶防水切結書跟筆蓋手印也可以唷
不然要隨身攜帶救人紀錄器 以防備反告

另外真的要閃開讓專業的來
沒醫生執照 護士執照等相關
千萬可別亂救人 可是會吃官司

在台灣救人真兩難阿
上次才有見死不救被告發判刑

以後淹水別怪我沒救人
因為我沒有相關執照 我怕被告
不是我不願意

家屬:嗚嗚嗚 我們要的是公道 不是要錢(馬上追加600萬賠償)

這就是台灣的法官 意外嗎?
jedijack wrote:
不管急不急迫都是要抓住欄杆


如果不管急不急迫都是要抓住欄杆,表示這是一定要做的事情,有沒有時間勸導人穿救生衣都一樣,又何能據此而有”仍有餘裕”一說???拿一個必定得做的事來做為說明”應有餘裕”的理由,你認為合理麼?

jedijack wrote:
1.你一直把抓住欄杆當作法官認為當時不急迫的解釋...(我說它是解釋消防員有餘裕)


你說抓住欄杆是解釋消防員有餘裕,又說不管急不急迫都是要抓住欄杆,這就是說,以你的見解,不管急不急迫,消防員都必然有餘裕勸導人穿救生衣?因為你主張抓住欄杆是一定要做的事情啊.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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