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惡法1 wrote:請看清楚我的立足點定...(恕刪) 用量化標準定罪,才會有摸胸不到10秒不算猥褻,未插入1/3不算性侵,旁人未聽到聲音不能證明有反抗,表示對方有意願這種判決。可是你覺得這樣是對的嗎?
-,,-|||我覺得立這法 還有贊成的會讓人好奇...是沒當過小孩嗎??還是從出生就變大人了再記億沒很清晰前的事情 可以去問問父母...根本就是管不動小孩子罵罵號...也不是 說一句不準哭 不準跳....就馬上停下來更何況小孩就是好動<===這誰都有過~我母親看到這新聞時都覺得很扯....
法律原本就是講求證據無憑無據 告來告去現在政府法規沒訂定清楚(噪音可因人而異,你覺得這是合理的? )你的舉例 是因為XX法官的判決不公那麼你覺得這種法規是合理的那妳應該也跟那種法官一樣可以當好朋友看清楚別人的意思沒規定清楚的法律就是不合理的
用量化標準定罪,才會有摸胸不到10秒不算猥褻,未插入1/3不算性侵,旁人未聽到聲音不能證明有反抗,表示對方有意願這種判決。你好關於你所舉例的我並沒有說過我贊成你所說的可是你有點用別的話來跟我耍嘴皮子那種判決都是XXX法官所判決出來不公義的判決但是你偏離話題了我是針對這條法規以下是偉大官員的法規(轉載於行政院環保署)民眾居家生活難免會製造或產生相關聲音,當聲音影響鄰近民眾生活環境安寧時,便可稱之為噪音。然而人為活動與機器運作不同,機器之運轉通常有其穩定性及持續性,但人為活動如跑跳、喧鬧等,與人之情緒相關,發生時間不固定,具有不易量測及不持續之特性。因此,對於人為活動所製造之噪音,除了某些特定設備或設施(如抽水馬達、空調主機、抽排風機等)所產生之噪音可以量測外,多半的狀況無法以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故無法以訂定管制標準進行管制。想請問一下何謂無法訂定管制標準這根本就是政府官員過的X了一句話帶過然後造成鄰居的衝突這種無X的官員乾脆下來換人做八請看清楚我的論點立法就要定義清楚不要用含糊的話語或官腔的話語帶過你懂我的意思?此外我也一直說過我贊成深夜發出噪音擾民是可以處罰但是請政府官員訂法清楚
立法本意不錯但是環保單位跟警察完蛋了台灣人的特性~~我看你不爽又在可告的情況下又會自己把情形放大~這樣搞有的小孩只是跑一下遇到哪種機歪歪的一定狂打電話狂檢舉警察(左線預備) 環保稽核人員(右線預備)再來應該會是記者會先去實地採訪或是模擬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