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問有哪條法律規定?還有走在路上憑什麼被盤查?又不是可疑通緝犯或什麼的!這樣感覺一點都不受憲法保障!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台灣的公務官員都一個樣啦 ...之前發生車禍被逆向超車機車擦撞,但因在堤外便道沒有中線,警察到時機車也已被移開在調解委員會看那大陸仔一副囂張不想負責樣,只能提告第一次開庭的時候,他-"被告"沒到,因此只剩我和台上那個"官"那官一開始問話的口氣就有夠差,小弟我開口講沒兩個字,他還大吼:大聲一點啦!!!!~~~哇你糧咧...到底我是被告還是原告?? 是我撞他還是他撞我??要不是怕他影響判決,超想直接問他現在是北宋的哪一年,包公還在不在啊,這裡是衙門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