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 wrote:
反過來問: 那麼警察...(恕刪)
先提一點,警察沒有司法權。
六法好像是檢察官讀的(?)
警察應該像憲兵一樣是執行檢查的任務,
而不是判刑哦。
BSA wrote:
再強調一點: 核武的重點是嚇阻而不是全面毀滅.
應該說如果沒有全面毀滅的後果,則沒有嚇阻的效果。
回顧一下冷戰時期,美蘇雖然沒有正面交鋒,互丟核彈,但是仍然在各戰區明著來暗著去。
話說,如果要比喻了話,是對等的武力。
現在的情況是歹徒可能會有M-16(太貴),好吧,那AK-47
而居民最多可能有貝瑞塔、或是散彈槍。(散彈槍比較實用)
那我們有的就只是雄三,但是對面有地獄火阿。

就算我們有愛國者,我覺得還是沒有恐怖平衡欸...
BSA wrote:
槍械的重點是讓歹徒看到受害者家屬的手指扣在扳機上. 可能得面對全自動射擊的全面毀滅性報復.
槍械開放的問題在於,即使開放也不可能是"自由開放"
要不,大家在庭院都會蓋個陣地上面架50機槍。
全自動射擊在美國是買不到的,也除非是黑幫從軍中或警察那邊"走私"來著。
以美國最普遍的貝瑞塔而言,制止力有限,克維拉纖維可以有效抵擋9mm子彈的穿透傷害。
(只是也不便宜..)
說到底,還是金錢跟軍武的戰爭。
BSA wrote:
因為我國法律目前的重點在於保護罪犯而不是受害者, 既然法律保護犯法者 (e.g. 換言之,檢方認為全案是林正偉「一人犯案,一槍一彈造成一死一傷」,以殺人罪、殺人未遂罪與違反槍炮條例起訴,最重可合併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 重點是法院已經公開宣示: 當眾持械殺人...社會不必大驚小怪.)
保護罪犯倒是你提的。
我對中華民國的法律不清楚就是了。
(我是二類組,我沒讀過六法全書)
最近比較熟的是交通管制條例

扯到死刑又是個大話題,我就不先說這裡了。
不然到時候會偏題。
BSA wrote:
與之對照: 美國亞利桑那州圖森槍擊案嫌犯傑雷德‧拉夫納今天被正式指控多項謀殺罪和謀殺未遂罪,如果罪名成立可能面臨死刑判決。頭部中彈的國會眾議員吉佛茲情況穩定,已經可以與醫生進行簡單溝通。
其實我這裡原本是要舉鮪魚肚和鼻管隧道的例子,
但是扯到政治,問題就跟槍枝沒關係了。
反正做這件事情的人都會被抓去種。
那個被抓到的是沒處理好,或是自己耍笨。
BSA wrote:
美國--開放槍械--當眾殺人--多項謀殺罪和謀殺未遂罪--可能判死刑.
中華民國--管制槍械--當眾殺人--殺人罪、殺人未遂罪與違反槍炮條例--可能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 可能最後假釋.
(e.g. 石國慶殺警奪槍並槍殺蕭名享劫車案 -- 殺警奪槍殺人搶車後自首, 獲判無期徒刑)
死刑和開放槍械沒有一定關係。
不過,就美國殺警而言,往往都會被就地正法。
像我之前舉的LA最大的銀行搶劫事件,該歹徒最後是被"放血"而死的。
應該說中彈但是卻無救護單位救援。
官方說法是該區域為危險未解除區,不讓救護人員進入。
開放槍械=死刑嗎?
我覺得不通欸,你覺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