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DI1205 wrote:
因為今年還是有這樣的判決
當然每個事故都不一定 但是法官的標準跟想法 也不是我們一般用路人能理解的
我也只是妄自揣測而已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綠燈起步車輛本來就該禮讓前一時相尚未通過路口的車輛
這個法官判的好(但真的無關路權嗎?)
當然啦
江男一樣有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