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DI1205 wrote:
因為今年還是有這樣的判決
當然每個事故都不一定 但是法官的標準跟想法 也不是我們一般用路人能理解的
我也只是妄自揣測而已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綠燈起步車輛本來就該禮讓前一時相尚未通過路口的車輛

這個法官判的好(但真的無關路權嗎?)

當然啦
江男一樣有肇責
HEDI1205 wrote:
法官最常判的 不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嗎?
這大絕一出 所有交通法規全都無視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3應注意車前狀況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此案必須證明開車的能注意而未注意

鑑定後無肇責=無法反應即是無法注意

fruits0800 wrote:
去和汽車駕駛說~

機車騎士違規,你(汽車)就可以把他撞死嗎?

應注意、該注意,就是要你注意,有沒有不正常的人.事.物!

你漏了能注意

正確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此案必須證明開車的能注意而未注意

鑑定後無肇責=無法反應即是無法注意
我比較疑惑的是

被告已經死亡 如果本身已成年 那誰需要負擔民法的連帶賠償責任?

不然對方提一百萬 最後沒辦法追討 那是提心酸的嗎?

再說對方修車才花幾萬 等於精神賠償90多萬 以比例原則來說 我想應該沒辦法成立

聰明一點的人不會傻到做這種徒勞無功的事情吧

如果想法小人點 是否有可能是被害家屬要求賠償金 只好主動提告去反制?


00720523 wrote:
把人撞死了還要告對方,這哪招?
不管對錯撞死人就有責任,所以你朋友可以反告回去看看。
如果都看對錯的話,那哪天有人違規我不就可以油門加速給他狠狠撞下去了,亂搞。


前提是要對方肇事責任要100%啊

有時候就算對方違規被撞 你還是有責任 比例多少而已 你以為零肇事責任很容易? 隨便撞都可以?

設身處地去想 如果你是事主在快速道路上閃不過逆向而來的機車 你覺得自己需要如何究責?

好人村村民 wrote:
我比較疑惑的是被告已...(恕刪)


可能是前面大大提的未成年,或是家人繼承遺產之類的吧
柯小希 wrote:
綠燈起步車輛本來就該禮讓前一時相尚未通過路口的車輛

這個法官判的好 完全依路權來判

你有看內文嗎?
法院是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不是以路權來判決的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另外游先生有主張 他當時視線被右前方車輛擋住了 看到對方時已經來不及煞車了

另外怎麼說呢 其實交通事故的判決
要看法院如果解釋法規 沒有一定的
剛剛看到另一個例子 就是以路權優先判決


行人違規被撞身亡,意外層出不窮,而2年前,同樣也有一位72歲老婦人,因為違規穿越桃園縣中壢市這條馬路,遭到鍾姓騎士騎乘的重型機車當場撞飛不治,機車騎士也重傷送醫,老婦人家屬對機車騎士求償540萬,但法官卻判決,死者家屬反倒必須賠償73萬元。死者女兒:「我媽媽今天已經往生了,我們也不要求什麼,我們只是要求說,今天我們人已經死了,你還要我們賠償對方,這樣還有天理嗎?」
媽媽被撞死卻還要賠錢,女兒好生氣,但看看事發現場,婦人穿越的大馬路,明明有斑馬線可供行走,後方不到100公尺處還有路橋,但老婦卻直接穿越快車道,因此法官認為,婦人違規在先,侵犯路權,肇事責任較多,依照過失比例原則,騎士需賠償160萬,已由強制險完全支付,但騎士重傷,失業整整1年,更罹患失憶症,求償100萬,過失比例計算,家屬必須賠償73萬元。



HEDI1205 wrote:
你有看內文嗎?
法院是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不是以路權來判決的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另外游先生有主張 他當時視線被右前方車輛擋住了 看到對方時已經來不及煞車了

回文我早修改過了

至於游男的說詞
在判決書有寫到
那只是狡辯

他一綠燈就起步衝出去了

時速還到50的樣子

HEDI1205 wrote:
另外怎麼說呢 其實交通事故的判決
要看法院如果解釋法規 沒有一定的
剛剛看到另一個例子 就是以路權優先判決


行人違規被撞身亡,意外層出不窮,而2年前,同樣也有一位72歲老婦人,因為違規穿越桃園縣中壢市這條馬路,遭到鍾姓騎士騎乘的重型機車當場撞飛不治,機車騎士也重傷送醫,老婦人家屬對機車騎士求償540萬,但法官卻判決,死者家屬反倒必須賠償73萬元。死者女兒:「我媽媽今天已經往生了,我們也不要求什麼,我們只是要求說,今天我們人已經死了,你還要我們賠償對方,這樣還有天理嗎?」
媽媽被撞死卻還要賠錢,女兒好生氣,但看看事發現場,婦人穿越的大馬路,明明有斑馬線可供行走,後方不到100公尺處還有路橋,但老婦卻直接穿越快車道,因此法官認為,婦人違規在先,侵犯路權,肇事責任較多,依照過失比例原則,騎士需賠償160萬,已由強制險完全支付,但騎士重傷,失業整整1年,更罹患失憶症,求償100萬,過失比例計算,家屬必須賠償73萬元。

這個案例
沒記錯的話
騎士還是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這兩個案例都很符合路權觀念
法官也都判的很正確
柯小希 wrote:
回文我有修改過

至於游男的說詞
在判決書有寫到
那只是狡辯

他一綠燈就起步衝出去了

時速還到50的樣子...(恕刪)

嗯嗯 我只是想舉應注意而未注意 判決的例子
詳細事故內容 我並不清楚

在這篇回那麼多文 只是覺得交通事故如果按造比例原則來判 比較合理
如果每次都用 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 那何必定交通規則
就應注意一條規則就好了
HEDI1205 wrote:
嗯嗯 我只是想舉應注意而未注意 判決的例子
詳細事故內容 我並不清楚

在這篇回那麼多文 只是覺得交通事故如果按造比例原則來判 比較合理

其實第一個案例還是有關路權(可能法官沒參考這幾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囗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
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囗,可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
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
,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
款處罰。(交通部82.10.5.交路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結論就是:
黃燈通過停止線的車輛 路權優先於綠燈起步車輛
wei5712 wrote:
020411385 wrote:
依照您的獨立個體說法,今天我開車出門撞到人

最好是把對方撞死對吧?

因為對方是獨立個體,只有他能向我請求賠償

撞死了就沒事了
...(恕刪)



隨便你拉!!你開心就好!!要不要撞死隨便你....還要來問我阿??? 白癡!!
連中文邏輯等都看不懂也跟人家來討論!!
前面才一個裝傻的...現在又來一個真傻的....

網路一堆連中文都看不懂的白癡....我看這篇發生什麼事你都不知道...

01管理員不會管制智障發言嗎??? 看不懂中文或文法的也可管一管阿!? 還一直PM給我....


冷靜點,在網路嘴砲很爽,

但也注意別亂罵人.

以下文章分享與你,相信你的犯行應該是比該文的被告還嚴重
因為在01發表了那篇文章,跟某位鄉民有些意見不合 居然被他控告公然侮辱

akijackimo wrote:
隨便你拉!!你開心就...(恕刪)


謝謝你的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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