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在71樓指出
『教育人權法源依據在 教育基本法, 實行細則在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最新105年修訂。
講人權的可以去仔細看看,學校違反了那一條。
會下課去,一天又沒超過兩小時。 這已經是學校這幾年被告出來的不違法
SOP.』
您72樓回答我
『保障人權並不是只看法條,法官判決也不是只看法條...
施行細則是行政法規,適用及解釋仍不能牴觸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
狠狠打我臉,啪啪啪,我快哭出來~
接著78樓,要我好好研讀
『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然後80樓又說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是行政法規,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
』
一下子幫我澄清, 說要依照這個。 阿我就跟你說過了,你不是說行政法規不能跟憲法牴觸?
我71樓就跟你說的, 你不滿意, 然後現在又拿我71樓提的東西來打我。
好吧~~~ 人權是這樣搞的。 原來跟對岸觀念一樣。
莊國榮當年搞這個到現在十幾年, 原來一下子有用,一下子沒用。
實在浪費行政資源。
原來歐,法律就是要像你們這些法律素養即高,想要這樣就拿適合條文,想要那樣就拿適合條文來解釋,我要好好學習才行。
我會去問拉, 你也要去問
下課去罰站是逞戒還是管教還是體罰?
校園裁量權在哪條法律賦予? 賦予誰可以做裁量?
教師有無權利做管教?
我實在搞不懂教育部十幾年弄下來的, 跟憲法第八第二十三哪有牴觸,有牴觸還搞十幾年,教育部法學素養實在太差令人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