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0100101 wrote:
怪怪哥很堅持不會轉移到台南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移來台南很正常不錯 怪怪哥果然不愧宜蘭偵查隊認證人怪怪的
講了那麼多x話
結果重點 事實就是宜蘭偵查隊寄給你的偵查通知書(有押地點時間日期的) 你不到 不配合偵查嘛 然後送宜蘭地檢了嘛! 你自己不都承認的東西?
後續有沒有改成 台南偵查隊偵查, 你到時po台南偵查隊的偵查通知書嘛 到時沒有就搞笑了, 轉台南地檢 再轉台南偵查隊 都是還沒發生 未來之事, 不知道你在腦補什麼, 已發生的就是你沒到宜蘭偵查隊(你說取消? 取消的通知書貼上來啊! 員警取消還是你沒到 差別可大了) 然後移送宜蘭地檢了
地檢間互轉 要檢察官+高等法院 同意核准, 什麼時候變成員警(宜蘭偵查佐)的權責了?
員警是內政部警政署的, 能處理 代為批准執行 法務部地檢署的案件轉移? 呵呵~ 我們宜蘭偵查佐 有這麼牛? 這我怎麼不知道
沒有一定給轉的事, 統神案 檢察官就不給轉
真的, 你開心就好 明眼人都知道是誰在戲多
甚至管你哪裡的偵訊 最後都是你的責任義務要出庭嘛! 得知了刑事訴訟法第五條就爽成這樣? 呵呵 真是人才
ps. 說報案員警是打word 打出來給報案人簽名? 我真是傻眼, 你都是報過案的人 警局那套線上系統 你覺得像office word?
你10/10下午報案時 看到的是office 2019 還是office 365? 報案三聯單 你覺得是word打出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