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跟律師聊完 律師笑一整晚

要開戰了嗎?置板凳哈哈哈
Gnvdwer wrote:
要開戰了嗎?置板凳哈(恕刪)

早就開戰了
彼此只差幾小時分別提告對方
現在是宜蘭偵查進度比較快
先傳喚數字先生01
稍晚就會換台南傳喚數字先生12

反正我們板凳置好,爆米花準備好就可以了
信我者天堂近了!!
guanhuad71 wrote:
這種東西"時間"就可...(恕刪)


請先看前情提要!
兩個都分別於宜蘭與台南都提出了公然污辱的告訴
所以是兩個官司,既然兩方都可能"不起訴"
同樣的,誣告兩方也都有機會提出
信我者天堂近了!!
guanhuad71 wrote:
對你做出「不起訴處分」
再向 對方提告『誣告罪』
這樣打敗對方 才爽

誣告罪的成立要件為偽造.變造.虛構事實,意圖使人受刑事處罰

意思就是,事情完全沒發生,卻自己憑空編造出來,才會成立誣告罪

如果事件確實有發生 或 有根據,只是彼此認知.理解不同,那應該不會構成誣告罪
01010100101 wrote:
我也表達要打擊這種要無中生有勒索和解金的人


我也表達要打擊這種要無中生有勒索和解金的人

上面那一點我也看不下去~還害我吃不到雞排

不懂之前那個被告的人到底是在和解啥小拉
當你不害怕錯過什麼,你就有拒絕一切的本錢
原來是狗咬狗的戲碼,
這到法院應該會各打50大板,
浪費司法資源。

怪不得律師會笑,至於是笑誰?
兩個數字哥吧!我猜!!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恕刪)


你提到動物字句……
要注意用詞阿
par3838 wrote:
你提到動物字句……
要注意用詞阿



這種見縫插針 但是有適可而止的批評 我不會提告

那種嘴秋 一直明知故犯 屢勸不聽的, 欠人告的 我才會出手


照某人的神邏輯~ 我要司法 認證他的xx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原來是狗咬狗的戲碼,
這到法院應該會各打50大板,
浪費司法資源。

怪不得律師會笑,至於是笑誰?
兩個數字哥吧!我猜!!




上段你的評論 你的想法 我尊重


但你智商真的太高了, 居然真的相信 專業的領域, 嚴肅的刑事案件 律師會訕笑?

告不告得贏 都是後話, 任何本著專業的律師 會訕笑整晚? 對一個初次見面的被告來法律諮詢, 訕笑原告整晚 爽到不收諮詢費?

呵呵, 你的智商真不是一般的高
01010100101 wrote:
怪怪哥很堅持不會轉移到台南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移來台南很正常不錯 怪怪哥果然不愧宜蘭偵查隊認證人怪怪的



講了那麼多x話

結果重點 事實就是宜蘭偵查隊寄給你的偵查通知書(有押地點時間日期的) 你不到 不配合偵查嘛 然後送宜蘭地檢了嘛! 你自己不都承認的東西?

後續有沒有改成 台南偵查隊偵查, 你到時po台南偵查隊的偵查通知書嘛 到時沒有就搞笑了, 轉台南地檢 再轉台南偵查隊 都是還沒發生 未來之事, 不知道你在腦補什麼, 已發生的就是你沒到宜蘭偵查隊(你說取消? 取消的通知書貼上來啊! 員警取消還是你沒到 差別可大了) 然後移送宜蘭地檢了


地檢間互轉 要檢察官+高等法院 同意核准, 什麼時候變成員警(宜蘭偵查佐)的權責了?

員警是內政部警政署的, 能處理 代為批准執行 法務部地檢署的案件轉移? 呵呵~ 我們宜蘭偵查佐 有這麼牛? 這我怎麼不知道

沒有一定給轉的事, 統神案 檢察官就不給轉

真的, 你開心就好 明眼人都知道是誰在戲多


甚至管你哪裡的偵訊 最後都是你的責任義務要出庭嘛! 得知了刑事訴訟法第五條就爽成這樣? 呵呵 真是人才


ps. 說報案員警是打word 打出來給報案人簽名? 我真是傻眼, 你都是報過案的人 警局那套線上系統 你覺得像office word?

你10/10下午報案時 看到的是office 2019 還是office 365? 報案三聯單 你覺得是word打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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