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下去了一堆錯誤之法條內容,特再予以澄清更正,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7-1 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229-1 條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樓主如與十七歲之少女性交,只能說你很幸運不用負擔刑責,但如帶少女脫離家庭,即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樓主如帶少女離家且發生關係,即有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刑責,且為非告訴乃論.
benz_slr1980 wrote:先說明這不是我...朋友結交了一個高中生17歲左右 妳該不會是女主角吧!相信,妳面對的壓力遠大於男方...--我想,要面對的是雙方家長(&親友)的眼光吧!通常這種組合,會因為一個想快點結婚、一個還不想這麼早結婚而不合....會不在意這麼大的年紀差...你們應該是早就認識一段時間了,彼此也有某種程度的信任.. 才會決定要交往的吧!最怕的是小女生沒見過世面,就把眼前所見的當寶!一但見識開了...... 呃!就看她怎麼去想了........真想清楚了!這種搭配組合家庭也不見得會有什麼問題的...幸福的,大有人在--另外,別管前面瘋言瘋語的留言.....一定要堅持:不要有婚前性行為
inben2 wrote:另外,別管前面瘋言瘋語的留言.....一定要堅持:不要有婚前性行為不然你們一定會後悔的....(恕刪) 有過幾個這樣的機會...不過沒有婚前...現在我後悔了...寶貝燕我最愛妳了!
這個PO文....不就是在說我嗎?認識老婆(如小圖)時, 她剛滿十七歲,然後認識滿三年時結婚, 剛好年紀大她一倍,現在結婚已經滿三年了!看著老婆從美少女變成漂亮女人再變成美麗少婦的感覺是很奇妙的,不過未滿十八歲那年是蠻小心的就是了!
craywu wrote:這個PO文....不...(恕刪) 真是棒...羨慕你以前也有17歲的對朋友像我表達愛意當時覺得道德問題始終下不了手(當年我25歲)現在有機會再和當時的17歲小妹妹見面只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