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0321 wrote:
亂入 一下 大家都...(恕刪)
是嗎?
我狀紙真的想自己寫耶
這樣一來的話
會不會真的要輸阿?? 不會吧
白話文都快寫不好了
寫訴狀
恐怕還是....
只好加油了
呵呵.....
對阿
但是網友通常各分四地
要吃飯很難約啦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可以寄個小禮物給這些可愛的網友
謝謝
台中小康 wrote:關於這一點,我有不同意見。
有一件判決,是認為由附卡人負擔連帶責任,
顯失公平而認為該部分契約約定無效.
也一併提供參考.紅字為重點可以引用於上訴狀中...(恕刪)
…應認正卡持有人需對「正、附卡」之消費金額負清償責任,亦以此為已足,而附卡持有人僅需對「自己」之消費帳款負清償責任,方符消費者訂立契約之真意……綜上,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係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責任,負擔非其所得控制之高風險,對附卡持有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被上訴人對於附卡持有人之主要給付義務則未同時增加或改變,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該約定條款無效。可見,這份判決,也認為附卡持有人需對「自己」之消費帳款負清償責任。所以連帶責任的約定,其實是「一部無效」(對正卡人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無效,對自己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有效)。其法律觀點與樓主一審判決是一致的。
Dave5136 wrote:
關於這一點,我有不同...(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我個人建議要列進去,...(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