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Tsai wrote:雪茄館也是有條件限制的。請參考以下函釋:
據我所知雪茄館是准許吸煙的不是嗎?有錯請指正.
若是如此的話,就請樓主的朋友將餐廳"性質"改成雪茄館附設餐飲不就得了!
令函文號: 行政院衛生署 97.12.05. 署授國字第0九七0七00八五六號公告
日 期: 97/12/05
要 旨:
有關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所稱之「雪茄館」之符合要件,未符合要件者則
不適用雪茄館得免除室內場所禁菸之規範,雪茄館亦應採取相關措施,以
防止菸煙逸散
出 處: 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主旨:有關新修正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雪茄館」,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1 款但書規定,「雪茄館」係該款所
定全面禁菸場所之例外,惟為避免業者藉經營雪茄館之名,而規避
場所須全面禁菸之規定,爰針對「雪茄館」予以解釋。
二、本法所謂「雪茄館」,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一)該場所之營利事業登記內容須含菸酒零售項目;
(二)該場所雪茄或相關器具之營業額至少須達該場所全部營業額百
分之五十;
(三)該場所須提供消費者吸食雪茄之空間,且具控溫保溼等設備以
為客人提供保存雪茄之服務。
三、營業場所未符合上述要件者,即非屬本法所稱之「雪茄館」,不適
用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1 款但書得免除室內場所禁菸之規範
。
四、為防止「雪茄館」內菸煙逸散至其他禁菸之公共或私人空間,請以
行政指導方式轉知相關業者,「雪茄館」宜具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
間以防止菸煙逸散,並應依本條第 18 條規定禁止 18 歲以下者進
入。(行政院衛生署 97.12.05. 署授國字第0九七0七00八五
六號公告)
正本: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副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kamba wrote:
我跟你講
搞會員制真的可行!
我一個朋友開咖啡廳的就是用這套
結果生意大好!
大把不知去哪喝咖啡配香菸的都往那邊聚集.
上次我去他店裡坐時,有一隻誤闖叢林的小白兔小姐,因為大家都在裡面吸煙,小白兔就一直瞪人家,瞪到她旁邊的客人不爽就跑去找老闆抱怨,老闆馬上很酷的過去說:小姐,您點的咖啡敝店招待,但同時請您離開,您已經造成其他客人的困擾,本店不歡迎您!
聽他說曾經有要來勸導或是開單的,都對私人會員制沒皮條只能摸摸鼻子離開
.(恕刪)
以上發言應非事實,
如是事實請公佈店家名稱及地點,
本人非常期待吸煙店家地圖,
只要有人敢公佈,
我一定檢舉,我絕對讓想藉機違法並趁機廣告之店家,受到應有之懲罰.
為何我認為上述案例應非事實,
第一.咖啡店如有登記且登記餐飲業,即需全面禁煙.
第二.如登記非禁煙之營業項目即依實際經營情形認定,如為禁菸場所即可開罰.(並將稽核資料轉送縣市政府商業課 依商業登記法開罰或使用管理課依建築法開罰).
第三.如無營業登記有營業事實,除依第二條開罰及送相關機關開罰外亦再送國稅局開罰.
第四.如商家強調非餐飲業,而是會員制之私人會所,強調非公眾消費場所,除非你全部免費,來規避消費,並有相關會員制度規定及執行記錄,不然很難規避.
最後謝謝樓主提供以上規避方式,
讓主管機關能事前研擬處理方案,
以遏止玩法之情事.
我們只是在討論要怎麼有應變的方式來處理問題~
(當然魔人們也可以偏激一點說規避問題也可以~)
因為是有關我們的權益~~我們這些抽菸的很想知道要去哪些地方吃飯或聚會可以抽菸不用看別人嘴臉
這樣懂了吧~
一開始的討論大家也都沒啥敵意~直到後來一些自以為了不起的傢伙講了一堆了不起的東西我們才會不舒服的
還有人把抽菸當作是吸毒跟嫖客咧~~你看看~~多自以為是的嘴臉~~((你可以硬凹說沒有~反正大家眼睛沒瞎
要舉例當然沒問題~問題是輕蔑的口氣與態度~跟舉例的平衡與洽當性~
((當然啦~這也是沒犯法的~法律也沒說白目有罪~
更何況人家都說不抽菸的不要進來了~在版上逞威風股票就會漲嗎?
(以前在某大學的BBS上面也看過人家開的煙版~被一堆自以為道德正義的魔人上來亂)
各位抽菸的大大們~如果有找到可以抽菸的好地方就PO上來吧~~我一定會多多支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