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朋友到玩具反斗城,請自求多福

jeffchung1220 wrote:
真奇怪
我有兩個小孩
我就沒有"感同身受"...(恕刪)


有Guts~

您的小孩生的好!
肯負責又不會牽拖一脫拉庫.請多生幾個,增產報國

啥? "等你遇到就知道了?"..............那到時再PO上來01取暖囉
C'est La Vie~
TaipeiBollocks wrote:
有Guts~

您的小孩生的好!
肯負責又不會牽拖一脫拉庫.請多生幾個,增產報國

啥? "等你遇到就知道了?"..............那就再說囉

很抱歉
生兩個已經是極限了

孩子本來在成長過程中就很容易發生意外傷害
身為家長隨時隨地都要很小心注意可能的危險
用心的負起照顧孩子的責任

BTW 我也希望我都能取暖成功...
bassey wrote:
兩者不太一樣,被酒駕...(恕刪)


其實兩者是相同的

只是侵害的權利不同

一個是人格權中的生命權一個是人格權中的身體權

但是加害者一樣都具有過失

至於反斗城的過失

是所謂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

我在另外一篇有關於賣場的推車造成客人受傷有討論過

vandw wrote:

久久沒跟你提醒你就忘記了厚
作啥不一次引言完啦

之前醜幾了
你自己說吧

吼~~~小白狗真愛挑剔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jeffchung1220 wrote:
幫忙算一下
376000/4=94000
營養品+藥品 抓10000夠不夠?
整形美容的費用 抓個25000夠不夠?
樓主夫人工作一週+樓主工作三天 =59000
樓主夫人月薪12萬的話
樓主也該有月薪29萬了
隨便亂算也知道樓主不是普通人
怎麼可以跟個孝女比

抱歉,是我看錯

本金 + 三倍懲罰 = 共四倍,所以除以四,是正常的

真像是卡債族在算利息的算法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愛作夢的瓶子 wrote:
3倍性懲罰,應該是除以3吧?? 怎麼會是除以4

大大算錯了喔

應該沒錯啦
基數+3倍的懲罰
除以4
況且376000除以3會有小數點,不漂亮
jeffchung1220 wrote:
應該沒錯啦基數+3倍...(恕刪)

恩,剛剛我承認看錯,忘了本金的部份,已修改文章

只是.....沒想到大大手腳還真快,給我護貝起來了

拍謝咧..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Surhoff wrote:
9/12 22:31

原文我絕不會去修改
也不特別再去加37.6萬的數字上去
因為我本來就認為沒必要

媒體上也寫得很清楚了
因為對方一直把責任推到家長身上
認為自己沒有問題
所以我才會在"第一次協調會"上, 提出37.6萬的金額
而對方第一次還是提出3千元要來合解
第二次協調會, 對方仍提出3千元要來談
我己退到2.5萬, 本想聽從委員的建議, 各再退一步
我堅持看反斗城到底如何
沒想到對方反而開口說是我不願意談
不接他們電話

這就是為何我在第一次及第二次的調委會內容寫得很短
因為中間根本就己經不是重點,
而是對方根本無心談, 二次協調, 還是認為自己沒有錯
協調最終就是2.5萬和3千

認為開價37.5萬是重點, 而一直用3千來開協調會是有誠意的
請繼續

真要拿大錢, 一出事就找民代或媒體了
還得搞這麼複雜?

挖,首頁的文章,多了這段文呢

1.
您也是把責任一直推給玩具反斗城,不是嗎?? 口口聲聲說自己也有錯,卻把罪都怪到對方沒誠意
如果給您37.6萬和解金,才叫做有誠意...........那還真的委屈您了

2.
一些鄉民指出,無相關證明文件,就開出37.6萬的和解金,這才是第一次協商破裂的原因
樓主...............您還是選擇性記憶,挑自己喜歡看的文字來po

3.
您的認知,協商內容都不是重點了,那請問,什麼才是重點??
且....37.6萬與2.5萬和解金,相差數倍以上,請問當初堅持立場37.6萬,為何又降到2.5萬??
那當初堅持的是什麼鳥?? 假清高,要錢而已咩,說的很厲害,要求對方換貨架,可以不要半毛錢
若是不要錢,應該是開出請對方換貨架的要求.......怎麼會是開價37.6萬和解金,何必利用鄉民
(這點是您不敢回應的)

4.
您也是因為協商不成功,拿不到和解金,才上01po文打算鬧大的,別假清高了
如果一開始就拿到和解金,今天您也不用落的如此下場,眾人批判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台中小康 wrote:
不要誇大鄉民之能力,...(恕刪)


對呀

其實本人也非常懷疑一些所謂假專業人士常常利用股溝來的資料誤導鄉民


或是一些想利用網路與論來達到自己某些目的或利益的人士


一開始打著改善賣場安全維護小孩安全的口號


結果呢原來是協商失敗後才想利用網路與論壓力讓廠商妥協達到自身的利益

這不是在利用網民嘛


況且這棟樓從來沒有任何人說賣場沒錯

如果當時賣場答應了37.6萬的賠償今天會有這篇取暖文嗎

是協商失敗後.才想用網路與論逼廠商就範不是嗎(這招現代人都會用啦)

賣場有錯是大家一致的認知

但是父母親沒錯嗎


再來樓主一直強調母親離不到一公尺

當時只有樓主夫婦在場誰能證實真實性

假如賣場拿出監視錄影帶發現不是呢

網路上大家都會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不然又何必隱瞞37.6萬呢


是吧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水晶骷顱 wrote:
對呀其實本人也非常懷...(恕刪)

你這把老骨頭了,沒想到還有力氣打那麼多字

要隨時跟蹤此版訊息,還真累.....女友會查問我此版目前進度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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